| 大功殤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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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喪服:「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又曰:「齊縗之殤中從上,大功之殤中從下。」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故子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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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戰於郎,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歎曰:「君子不能為謀也,士不能死也,不可,我則既言矣。」與其鄰童汪踦往,皆死焉。魯人欲勿殤童汪踦,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不亦可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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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臣不殤君,子不殤父,妻不殤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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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云:「七歲以下至生三月,殤之,以日易月。生三月哭之。朝夕即位哭。葬於園。既葬,止哭,不飲酒食肉。畢喪各如其日月。此獨謂父母為子與昆弟相為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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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袁準喪服傳曰:「按孔子家語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按左氏傳曰:『國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禮也。』然則十五十六可以為成人矣。女七歲男八歲而墮齒,此墮齒之大例也。以是而處殤之義,則七歲至九歲宜為下殤,十歲至十二宜為中殤,十三至十五宜為長殤,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義。十九以下,四歲之差,傳所記言,非經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無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則舜適為得禮矣,奚為稱鰥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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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氏問云:「舊以日易月,謂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學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殤之周親者,則以十三日為之制。二義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按傳之發正於周年之親,而見服之殤者,以周親之重,雖未成殤,應有哭日之差。大功以下,及於緦麻,未成殤者,無復哭日也。何以明之?按長殤中殤俱在大功,下殤小功,無服之殤,無容有在緦麻,以其幼稚,不在服章,隨月多少而制哭日也。大功之長殤俱在小功,下殤緦麻,無服之殤則已過絕,無復服名,不應制哭。故傳據周親以明之。且緦麻之長殤,服名已絕,不應制哭,豈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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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甯與戴逵書,問馬、鄭二義。逵答曰:「夫易者,當使用日則廢月,可得言易耳。鄭以哭日准平生之月,而謂之易。且無服之殤,非唯周親七歲以下也,他親長中,降而不服,故傳曰『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也』。如馬義,則以此文悉關諸服降之殤者。若如鄭義,諸降之殤當作何哭邪?若復哭其生月,則緦麻之長殤,決不可二百餘日哭。鄭必推之於不哭,則小功之親,以志學之年,成童而夭,無哭泣之位,恐非有情者之所允也。」甯又難逵曰:「傳云不滿八歲為無服,則八歲已上不當引此也。尋制名之本意,父之於子,下殤小功,猶有緦麻一階,非為五服已盡。而不以緦麻服之者,以未及人次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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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史姜輯議安平嗣孫服曰:「諸侯體國,嗣孫至重,欲其胤嗣早繼者。文王之為世子,在於王季之時,亦猶凡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推此而言,則禮許世子以早冠。禮,男子冠而不為殤。既冠婚姻,不復得以殤服服之。謂以為嗣孫,年已十八,備禮冠娶,當從成人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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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漢戴德云『獨謂父母為子昆弟相為』,當不如鄭以周親為斷。周親七歲以下,容有緦麻之服,而不以緦麻服服之者,以其未及於禮,故有哭日之差耳。他親有三殤之年而降在無服者,此是服所不及,豈得先以日易月之例邪?戴逵雖欲申馬難鄭,而彌覺其躓,范甯難之,可謂當矣。按束皙通論無服之殤云:『禮,緦麻不服長殤,小功不服中殤,大功不為易月哭,唯齊縗乃備四殤焉。』凡云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女十五許嫁而笄,二十而出,並禮之大斷。至於形智夙成,早堪冠娶,亦不限之二十矣。笄冠有成人之容,婚嫁有成人之事。鄭玄曰:『殤年為大夫,乃不為殤,為士猶殤之。』今代則不然,受命出官,便同成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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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叔父、姑姊妹、昆弟、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嫡孫,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公為嫡子,大夫為嫡子,以上並長殤、中殤,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