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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侯兄弟繼統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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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侯兄弟... :
晉 東晉 宋

2 王侯兄弟... :
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3 王侯兄弟... :
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奏:「應服周,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4 王侯兄弟... :
東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臣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為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綵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5 王侯兄弟... :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代子卒,無嗣,求進次息為代子,檢無其例。」下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晉濟北侯荀勖長子運卒,以次子輯拜代子。先代成准,宜為今例。」博士傅郁議:「禮記微子立衍,商禮斯行;仲子捨孫,姬典攸貶。歷代遵循,靡替於舊。今君存而代子卒,厥嗣未育,非捨孫之謂。愚以為次子有子,自宜紹為嗣孫;若其未有,無容遠搜輕屬。承統繼體,傳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稱情典。」曹郎諸葛雅之議:「按春秋傳云:『代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均擇賢,義均則卜,古之制也。』今長子早卒,無嗣,進立次息以為代子,取諸左氏,理義無違。又孫武所據荀勖長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採比,竊所允安。謂宜開許,以為永制。」參議為允。詔可。

6 王侯兄弟... :
大明四年,有司奏陳留王曹虔嗣薨,以弟虔秀襲後,秀又薨。今依例應拜代子,未詳應以秀長子銑為代子?為應立次子鍇?」太學博士王溫之、江長議,並謂應以銑為正嗣。太常丞陸澄議謂立鍇。右丞徐爰謂:「禮後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諸侯代及,春秋成義。虔嗣承家傳爵,身為國王,雖薨歿無子,猶列昭穆。立後之日,便應即纂國統。於時既無承繼,虔秀以次襲紹。虔嗣既列廟饗,故自與代數而遷,豈容烝嘗無闕,橫取他子為嗣。為人胤嗣,又應恭祀先父。按禮,公子不得禰諸侯。虔嗣無緣降廟就寢,銑亦不得援祭先王。徵禮考事,虔嗣不應立後。銑本長息,宜還為虔秀代子。」詔如爰議。

URN: ctp:n557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