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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母党为亲及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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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母党为... :

2 前母党为... :
晋蔡谟答王蒙问曰:“前母之党应为亲,不疑丧服,但问尊卑长幼拜敬之礼也。代多此事,而所不同。惠帝时,尚书令满武秋是曹彦真前母之兄,而不为内外之亲,相见如他人。吾昔以问江思悛,悛以为:‘人不疑继母之党而疑前母者,以不相及也。继祖母亦有不相及者,而皆与其党为亲,何至前母而独疑之。’吾谓此言是。魏时长沙人王毖身在中国,遇吴魏隔绝,更娶妻生昌。昌父母亡后,吴平,闻毖前妻久亡,昌为前母追服。时人疑之,武皇帝诏使朝臣通议。安平献王孚以为‘礼,与祖父母离隔未尝相见者,不追’。如献王此议,则前母之党不应为亲也。献王所据是郑氏之说,吾谓郑义为失。时卞仁、刘叔龙议谓昌应服三年,吾以卞、刘议为允。”

3 前母党为... :
何琦前母党议曰:“夫子曰:‘必也正名乎!’正名者,理道之本,礼之大者也。文条或阙,而附例可明。礼云:‘生不及祖父母昆弟,而父税丧,己则不。’若与祖乖违,父既殁而闻丧,岂可拘以本制不税而废其正服乎?若未生而伯叔母终,今为伯叔父后,继嗣之道虽同,原情之实则异,今必从于所养,而反疑于为本乎?诸侯国人,生不及先代之君,于其陵庙,亦必曰君也,此公义之正名也。前母之尊,固家人正称也,其易了如皦日。太康初,博议王昌前母服。公府卞粹以为,‘母之非亲而服三年者非一也。前母名同尊正,义存配父,盖以生不及故无其制,非于义不可也’。元康中,有改葬前母而疑其服,司徒左长史胡济以为,‘前母父之元妃,所生则家之嫡长,应制如改葬之服’。于时二代,无曰不允,自兹以来,行之不殊。礼,母卒,自为母之党服。母出则不为母之党服,而为继母之党服。故尊其所从,则不敢不服;服有所逼,则不得自伸。外服无二,而必宜有一。如向所论,必所继不及伯叔母之党,居然可见矣。明以名礼为制者,不计恩逮与否也。”

4 前母党为... :
荀讷曰:“人有与前母家为亲者,有否者,讷直率意而答之,谓不应亲。又问:‘传曰“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然则前母之配父,理不异于继母,何以不为亲也?’答曰:‘所以不与前母之党为亲者,恩情不相及故也。纵令有母之父母尚存,父执子婿之礼而敬事之,则其子固不可以不拜之,犹不得以外祖父母为名。名之不正,则非亲也。’”

URN: ctp:n557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