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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內外妹為兄弟妻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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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內外妹... :
晉 大唐

2 為內外妹... :
晉徐眾論云:「徐思龍娶姨妹為婦,婦亡,而諸弟以姨妹為嫂,嫂叔無服,不復為姨妹行喪。右丞徐萬謂宜然。今議者以嫂無服,不得為姨妹服,不解服之為害義邪?為傷情邪?為尊厭邪?所謂尊厭者,父在為母,尊卑體異,故可得厭耳。今嫂妹一人之體,兼此尊卑,何所厭邪?齊縗之葛,與大功之麻同,皆兩服之,所以敘親親之情。今以嫂叔之嫌,不為姨妹制服,絕有親之義,傷恩昵之道,殆非聖人為服之本意乎!」徐彥難曰:「本雖中外姨兄弟之親,一為嫂叔,便當以公義厭私,不謂尊卑之厭也。」眾曰:「女人外屬,以夫氏為公,以公厭,不為叔服可也。叔以嫂是姨妹,復何公厭而不服邪?」彥重難曰:「若以此服為親,則不聞親服無報。又公義在於夫氏,豈在嫂邪?」眾曰:「就如難旨,制公在叔不在嫂,雖有姨之親,就於公義,不得服之,猶可也。若叔有厭,則嫂無厭,雖姨妹為嫂,必服之,為叔之姨兄而見服,則為嫂之姨妹何獨不見服哉?若兩不相服,則絕此一親,豈聖人之意乎?苟姨妹得服姨兄,兄亦應服,何無報哉?」彥重難曰:「若姨妹為嫂而為之服,必也正名,將謂之何?」眾答曰:「今姨妹為嫂可服者,以正名故也。言嫂則姨妹不從焉,言姨妹則嫂不與焉。名別若此,故可服也。嫂自無服,吾不為之服。姨妹有服,吾為之緦麻。吾自服姨妹,奚為強謂之服嫂也哉!見嫂應拜,見姨妹不拜也。今嫂妹同體,今我自拜嫂,而謂我拜姨妹,不亦惑哉!」彥重難曰:「彥以為姨妹為嫂而不服者,正以無復姨妹之名故耳。」眾答曰:「不解姨妹為嫂,便無復姨妹之名,削其氏族,滅其名號邪?為變化分離,嫂留而妹去邪?為我嫂者,是姨妹也,何不得兩全哉!」彥難曰:「若如告,言嫂則姨妹不從,言姨妹則嫂不從,未審定言嫂邪?言姨妹邪?」眾答曰:「一人兼兩親,似一人兼兩官,當其事,則舉其名以應其義,何拘以一名一稱哉!言嫂則拜之,言姨妹則服之,各有所施,不以此而滅彼耳。」彥曰:「平存,許其稱嫂而拜,則非姨妹也;至於亡歿,便稱姨妹不拜,則非復嫂也。懼一人之身,不得以昨日平安為嫂,明日終亡為姨妹也。」眾曰:「吾得存之與亡,為嫂為妹,不復異也。為我嫂故拜之,是姨妹故服之,情理自通,何以云拜便不得制服,制服便不得拜乎?」彥重難曰:「若隨其名,別其義,則著服臨尸不復拜也。」眾答曰:「見姨妹之尸,不可以不服;臨亡嫂之喪,不可以不拜。拜自為嫂,服施為妹,服隨其親,拜應其名。別其義,斯之謂矣。」

3 為內外妹... :
大唐之制,兩姨姑舅姊妹,並不得通婚。嫂叔相為小功。

4 為內外妹... :
義曰:按袁準正論云:「中外之親,親於同姓。同姓且猶不可婚,而況中外之親乎!」誠哉斯旨。何者?按婚禮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附遠者,欲令敦睦異宗;厚別者,蓋以別於禽獸。則姨舅之女於母,可謂至親矣,以之通婚,甚黷情理。然有若晉徐思龍者,或識昧一時,不詳典故,姨妹既納之為婦,諸弟安得不謂之嫂乎!且男女之際,必在正名,名正而男女有別。安有存時拜之為嫂,沒則服之為妹。徐眾乃云「一人兼兩親,似一人兼兩官」。誠如所見,兩名兼行,是則公許名稱混淆,婚姻無別矣。或者以服疑從重,亦謂不然。按喪服有或引或推,各存正義。故庾蔚之云:「外姊妹而為兄弟之妻,宜用無服之制。」兄弟之妻無服,乃親於外親之有服也。況彼既棄本親,來為我族之婦,我安得棄正禮而強徇私服哉!徐彥之論當矣。

URN: ctp:n557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