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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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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後者為... :

2 出後者為... :
晉王冀按:「喪服云:『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經傳為人後者,固自降其親也。所以降其親者,己受重於大宗,必為所後之父服斬故也。制其體例,若受重於大宗,而不為所後之父服斬,則自非經所謂為人後者之義也。凡既受命出為人後,而不為所後之父制服,固非禮也。還為其親斬,亦非禮也。均其失,寧居過重,無居過輕。夫恩由義厭,情為禮黜,是以五服之疏屬,有相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為輕者矣。屈伸進退,有自來也。今奉義則己不為所後之父服,崇恩復不成所生之喪,二者並闕,未知其詳,將何所居。且傳敘經意,但為既後大宗,無二斬之道,非不斬之制也。談者不疑為後而不為所後制服為非禮,乃謂反服其親為傷教,斯蓋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後之父,復抑其反崇本恩,則是凡為後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謂為後之子及所後服重,則宜如禮降其所生。若不及為所後制服,則宜還為其親服斬。考之義例,即之人心,在可通矣。」

URN: ctp:n557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