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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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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后者为... :

2 出后者为... :
晋王冀按:“丧服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按经传为人后者,固自降其亲也。所以降其亲者,己受重于大宗,必为所后之父服斩故也。制其体例,若受重于大宗,而不为所后之父服斩,则自非经所谓为人后者之义也。凡既受命出为人后,而不为所后之父制服,固非礼也。还为其亲斩,亦非礼也。均其失,宁居过重,无居过轻。夫恩由义厌,情为礼黜,是以五服之疏属,有相为重者矣;天性之父子,有相为轻者矣。屈伸进退,有自来也。今奉义则己不为所后之父服,崇恩复不成所生之丧,二者并阙,未知其详,将何所居。且传叙经意,但为既后大宗,无二斩之道,非不斩之制也。谈者不疑为后而不为所后制服为非礼,乃谓反服其亲为伤教,斯盖惑之大者也。若不服所后之父,复抑其反崇本恩,则是凡为后之子,可有不服三年之理也。愚谓为后之子及所后服重,则宜如礼降其所生。若不及为所后制服,则宜还为其亲服斩。考之义例,即之人心,在可通矣。”

URN: ctp:n557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