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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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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所后父... :
晋 宋

2 居所后父... :
晋韩康伯问荀讷云:“有人奉其伯后,服制未除,复有本父丧,当复应还所生,两处作丧位不?若作垩室,今当服斩,先斩以居垩邪?”答曰:“今身有所后重服,未练,虽有所生之丧,无所改易。既练则当服周,布冠帻,首绖,齐縗。先丧既练,已有垩室,唯当服周以居之耳,不复还本家作丧位。”韩重问:“既为人后,先服重制,岂当有改。然今要当有时还本,哭临其本亲,赴吊不设丧位,情为不安。可于本亲兄弟次作垩室归来处之不?”荀重答:“意谓身有所后重服,当不得复于本兄弟庐次作垩室,归可设哭位而已。”

3 居所后父... :
宋庾蔚之谓:“礼,齐縗斩縗之受服,大功变既练之服,计縗升数,从其粗者。若升数同则不变,绖带而已。今代则不然,应别制本亲周服,还本家则著之。时代不同,不得全依礼。今以垩室为对吊之所,故应还本家,立垩室,在诸弟之下以受吊。设使本家远,便当于别室。不得于所后灵前受本亲丧之吊。”

4 居所后父... :
有祖丧而父亡服议:宋孟氏问曰:“嗣子今为孟使君持重,光禄丧庭便无复主位,于礼云何?”周续之答:“礼无晓然之文,然意谓嗣子宜兼持重正位之丧,岂可阙三年正主邪!”又问曰:“若嗣子兼持重者,光禄丧次,亲有庐邪?”又答曰:“礼之倚庐在东墙下,盖是寝苫枕块之处,非接宾位也。谓寝息之所,宜在亲之殡宫。于光禄丧庭,若宾客馈奠,凡是有事,然后之丧所,已则还庐次。然今代皆以庐为接宾之位,位则二处,从礼之变,亦宜两设耶。”又问:“葬奠之礼,何先何后?”又答:“礼云‘父母之丧偕,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其葬服斩縗’。以例而推,光禄葬及奠虞皆宜先。于情则祖轻,于尊则义重。”

URN: ctp:n557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