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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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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祖先亡父... :
周 后汉 晋

2 祖先亡父... :
周制,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3 祖先亡父... :
后汉刘表及侍中成粲云:“父母亡在祖后,则不为祖母三年。”吴商驳之曰:“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商按: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者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比,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又齐縗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URN: ctp:n557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