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姑姊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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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齐縗不杖周章,昆弟相为服,及姑姊妹适人无主者,与孙之为祖父母同,姑姊妹报。则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王者后及无主者,其服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天子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诸侯及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天子元子及诸侯卿大夫无主者,与士为姑姊妹适人无主者同;诸侯之卿大夫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亦如之;命妇之无主者为其昆弟之为士者亦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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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石渠礼议曰:“经云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何?戴圣以为:‘唯子不报者,言命妇不得降,故以大夫之子为文。唯子不报者,言犹断周,不得申其服也。’宣帝制曰:‘为父母周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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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征西庾亮府仓曹参军王群从父姊丧,无主后,继子俄而又卒。群以为:“姑姊妹无主后者,反归服,经虽不及从,设教必自亲始。以经言则宜不降,以记论例在加服。又与此姊同在他邦,无馀亲,情所不忍,准经不降,不亦可乎!”通谘府主及僚寀详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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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讷曰:“若从姊夫没无子,无主后,反服可也。今已立后,殡葬有主祭,足下制小功之服,方以为后者没,更与本亲之情。寻其始则丧非无主,论其终则五月之末,继以大功之受,于制则情礼已降,于服则非轻重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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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亮答曰:“存没礼终而丧其嗣,此之无后,虽复可哀,然非复本宗之所知矣。故不得以小功之末,以亡者丧后而反服大功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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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谓:“王群从姊丧亡之初,有继儿,群已制小功之服。凡服皆定于始制之日,岂得以葬竟儿亡方欲追改其服乎!异于女子为夫所出申服于父母也。经文多略,可以类推,举近亲之有服,则疏者知无服。凡经于五服之内,文有未备,皆于公子章发凡以明例。无主后之不降文不及从,又无发凡以明之,是知相矜止于周服而已。晋朝丧乱,移都于江南,郡之所仕,同奉天子,何他邦之有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