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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吏為守令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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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郡縣吏為... :
魏 晉 宋

2 郡縣吏為... :
魏令曰:「官長卒官者,吏皆齊縗,葬訖而除之。」蜀譙周云:「大夫受畿內采邑,有家臣,雖又別典鄉遂之事,其下屬皆上相屬其吏,非臣也。秦漢無復采邑之家臣,郡縣吏權假斬縗,代至則除之。」

3 郡縣吏為... :
晉喪葬令曰:「長吏卒官,吏皆齊縗以喪服理事,若代者至,皆除之。」武昌太守徐彥與征西桓溫牋云:「蔡徐州薨,主簿服斬。王征北薨於京都,王丞相時在喪庭。徐州主簿以服事諮公,公謂輕重可依蔡侯。時北中郎劉公薨於淮陰,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郤太宰薨,州主簿改服齊縗。中興以來,江南皆從之。公卿以下至邑宰,吏服其君齊縗,吏服其君齊縗,則無從服之文,而由來多有從服者。陶大司馬遭兄子喪,府州主簿從服。時卞光祿經過,自說為太傅主簿,太傅喪母,已不從服,此是用晉令也。郤太宰遭姊喪,吏服惟疑,郤問譙秀,言不應從服,諸主簿仍便從服。既服君旁親,則服君便應重矣,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齊縗。」

4 郡縣吏為... :
宋庾蔚之謂:「晉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縣員吏,宜用齊周之制。禮代殊事異,理有大斷。今州府之君既不久居其位,蹔來之吏不得以為純臣,則齊周之制不為輕也。君齊矣,豈有從乎!母妻其猶不從,本無義於傍親,卞光祿所行是也。二公使吏從服姪姊,可謂恢疏,罔其乖遠矣。」

URN: ctp:n557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