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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喪察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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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喪察舉... :

2 周喪察舉... :
晉武帝泰始中,楊旌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天水中正姜鋌言:「太常楊旌遭伯母之喪幾時而被孝廉舉?又已葬未?及為人後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喪,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應舉,不為人後。鄉閭之論,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謂在哀之人,禮之所責也。」

3 周喪察舉... :
博士祭酒劉喜議:「禮,周之喪,卒哭而從政。進貢達士,為政之務也。此敬君之命,為下之順,禮因殺而順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舉,過既葬之後,因情哀殺而順君命。三年之喪則終其服,周之喪一月而已,明情有輕重也。又按律令,無以喪廢舉之限。」

4 周喪察舉... :
博士爰幹議:「按禮,周喪之未,可以弔人也。君子之仕,行其義也。今以喪在四科之一,雖無善稱,亦應無咎。」

5 周喪察舉... :
博士韓光議:「孝廉清白克讓為德,旌本周喪之戚,猥當貢舉,不能辭退,詩人有言,『受爵不讓』,旌應貶矣。」

6 周喪察舉... :
毘陵內史論江南貢舉事:「江表初附,未與華夏同,貢士之宜,與中國法異。前舉孝廉,不避喪孝,亦受行不辭以為宜。訪問餘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碩舉楊少仲為孝廉,有周之喪而行,甚致清議。今欲從舊,則中夏所禁,欲不舉,則方士所闕。闇塞意淺,甚以為疑。」

7 周喪察舉... :
震議曰本論無姓:「孝舉,古之名貢。尋名責實,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邁俗為稱,動擬清流,行顧禮典。況齊縗之喪,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貫絰,對而不言,不處大夫之位,不統邑宰之官,時無盟戰,代無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師旅之役,喪禮宜備,哀情宜畢。古者周喪,過三月而從政。謂若今之職司,有公除也。公除之制,蓋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復從禮,權宜之事耳。今當舉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貢選之道,在不苟之地,推讓之宜,得順其心。官無推讓之刑,法無必行之制。平日且猶遜讓,況周年之憂乎!若從公除,則非正官之例也。若從高貢之舉,於情為慢喪,於舉為昧榮,考之於禮,義則未聞。今戎車未息,禮制與古不同。今諸王官司徒吏未嘗在職者,其高足成,有一舉便登黃散,其次中尚書郎,被召有周喪,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獨不可耳!為孝廉之舉美於黃散耶?如所論以責孝廉之舉,則至朝臣復何以恕之?宜依據經禮,分別州國之吏,與散官不同。」

8 周喪察舉... :
又議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貢,而後升在王廷,策名委質,列為帝臣,選任唯命,義不得辭。故遭周喪,得從公奪之制,周則迫命俯就。至於州郡之吏,未與王官同體,其舉也以孝順為名,以廉讓為務,在不制之限。於時可得固讓,於宜可得不行,況兼周喪,焉可許乎!據情責實,於義不通。苟居容退之地,雖小必讓;苟在不嫌之域,雖大不辭:是黃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動則見恕。是以州國之與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若乃權時制宜,越常從變,則孝非特命之徵,舉非應務之首,慶代無縱橫之務,校禮則不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從其優者也。」

URN: ctp:n557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