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葬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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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葬服議: |
周制,喪服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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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 |
| 改葬服議: |
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 |
| 改葬服議: |
晉袁準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
| 改葬服議: |
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玄云三月者,以親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
| 改葬服議: |
殷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為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
| 改葬服議: |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縗,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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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汪與江惇書曰:「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 |
| 改葬服議: |
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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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
| 改葬服議: |
范宣曰:「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
| 改葬服議: |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
| 改葬服議: |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故也。」 |
| 改葬服議: |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為除。』實以為允。」詔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