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墓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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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大兴二年,司徒荀组表言:“王路渐通,士人得视拨墓,多闻凶问,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斩杖者,复有制齐縗三月、缌麻三月者,直素服尽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圣人制礼居中,使贤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谓墓毁之制,改葬缌麻,当包之矣。郑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毁见尸,痛之极也。今遇贼见毁,理无轻重也。以礼无明文,行者致异。臣以为宜使明礼大臣议为正制。”诏:“司徒表,礼虽无坟墓毁废正文,然依附名例,不为无准。吾谓改葬缌,通制也。已修复,不临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轻重不同,其下太常议定。”国子祭酒杜夷议:“墓既修复而后闻问,宜依春秋新宫之灾,哭而不服。”博士江渊议:“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坏露殡,其痛一也。愚以为发墓依改葬,服缌三月。汉时有盗高庙宝器者,达理之士以为其罪轻于长陵之土。虽同至于敬,事实有异。愚以为墓毁更复不应比庙灾而不行服也。”侍中黄门侍郎江启表:“按郑玄云:‘亲见尸柩,不可无服。’如郑义以见而服,不见不服也。司徒临颍前表改葬之缌,不以吉临凶。今听其坟墓毁发,依改葬服缌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复者,唯心丧缟素,深衣白帻,哭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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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仰墓毁论曰:“按礼,圣人制殡葬之意,盖以死者不可复存,而孝子不忍弃其亲,故为棺椁葬埋。推其本心,固在弃之,弃之中为礼节以顺孝子情耳。原圣人之意,盖以无知处之形骸,故以幽闭长久为安;以有知为神灵,故以清阳博庙尊严为显。尊严故可修,潜隐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发露,可以补复其外,而不可改内。哭泣之日,以事讫为节。故庙灾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毁无制哭之日。笃推大理,恐不加异于庙灾也。苟以无知处之,则虽加开发,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见闻。见闻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过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贬,故圣人不为之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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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十二年,修复峻平四陵。大使开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缌。尚书符问:皇太后应何服。博士曹耽、胡讷议:“为人后者为之子,元帝继武帝,于康帝为曾祖。礼,为曾祖后斩縗三年,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斩縗,则无齐。皇太后宜正服斩縗,改葬当缌。郑注止于臣、子、妻,王氏通谓三年者。王氏近情,则宜缌。”领国子博士荀讷议:“如郑玄注,则皇太后不应有服缌。谓今皇太后上奉宗庙,下临朝臣,宜有变礼,不得准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学博士荀讷、曹耽等议如右,臣虽与之同议,议各有辞。太后临朝称制,体同皇极,则亦宜服缌,议有二君之嫌。”尚书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临朝,君礼有何不尽,而君何疑于服?”遂上皇太后缌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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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曰:“曾祖墓、从祖墓毁发,哭制云何?”范宣曰:“礼不见在远,直闻墓发,制唯经见改葬缌。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当依此礼。非嫡有降,但三日哭,从祖一日哭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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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谓:“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修复,亦应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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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天监元年,齐临川献王所生妾谢墓被发,不至埏门。萧子晋传重,咨礼官何佟之。议以为:“改葬服缌,见柩不可无服故也。此止侵土坟,不及于椁,可依新宫火处,三日哭假而已。”帝以为得礼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