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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而後葬變除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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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年而後... :
周 晉 宋

2 三年而後... :
周制,喪服小記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盧植曰:「謂逢變三年後乃葬者,虞祔後必行小祥大祥祭也。」鄭玄云:「再祭,練祥也。」其祭之閒不同時而除喪。」王肅曰:「不同者,異月也,謂葬後一月練,後一月大祥也。除重服宜有漸,閒一月若異時矣,故言不同時者,但不同月耳。」鄭玄同。

3 三年而後... :
晉杜元凱云:「自天子諸侯以下,若赴時速葬則赴虞,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若過時不葬,則以麻終喪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練而祭,又明一月大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當再歲故也。若二十五月而葬,則便祥除不復練也。」

4 三年而後... :
束皙問步熊曰:「三年喪不葬,五年後復葬,當練否?」熊答曰:「禮云練祥之閒必異月,與此同也。」

5 三年而後... :
袁準正論曰:「先儒以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復禫。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禫在喪終,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

6 三年而後... :
虞喜釋疑曰:「若如鄭意,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此則葬至祥,合為三月,適足為一時,何得言不同時而除?練祥皆周之正數,再祭當為練祥,不得闕而用禫。又按:袁準云『有練無祥』,失之矣。鄭玄言練祥是也。余謂喪服既終,葬已踰月,然猶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蓋同日而異時,時謂日也,非三月之時。禮亦有一日再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7 三年而後... :
王薈問范甯曰:「人有父在遭母喪,十七月乃得葬,便當頓除,更復練祥邪?」答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練祥之祭也。主喪不除,未葬不變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8 三年而後... :
宋庾蔚之問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之禮。便用晦祥,於理為速,此與久喪復異。取後月祥練,於情允否?』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為絕久,祥理取後月也。』又問曰:『葬與練祥三事各月,猶未足申漸殺之情,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邪!虞喜之言,不近人情。盧、鄭、王皆以此不同時日,良有由也。言各有當,亦不嫌同辭。春夏秋冬既各為一時,一日有十二時,然十二月何為不得各為一時之言也!』」

URN: ctp:n557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