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卒哭后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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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左传云:“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曲礼曰:“卒哭乃讳。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诗书不讳,教学临文不讳。庙中不讳。大功小功不讳。入门而问讳。”檀弓曰:“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已。既卒哭,宰夫执木铎,以命于宫曰:‘舍故而讳新。’自寝门至于库门。”杂记曰:“王父母兄弟伯父叔父姑姊妹,子与父同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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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孙毓七庙讳字议:“乙丑诏书班下尊讳,唯从宣皇帝以来;京兆府君以上,皆不别著。按礼,士立二庙,则讳王父以下,天子诸侯皆讳群祖,亲尽庙迁,乃舍故而讳新。尊者统远,卑者统近,贵者得申,贱者转降,盖所以殊名位之数,礼上下之序也。先代创业之主,唯周追王,夏殷以前,未有闻焉。显考以下谓之亲庙,亲庙月祭,属近礼崇。周武王时,诸盩为显考庙。周人以讳事神,固不以追王所不及而阙正庙之讳也。礼,大夫所有公讳。又曰‘子与父同讳’。明君父之讳,臣子不可以不讳也。范献子聘于鲁,问具敖之山,鲁人以其乡对,曰‘先君献武之讳也’。此时献武已为远祖,邻国大夫犹以犯讳为失,归而作戒,著于春秋。大晋龙兴,弘崇远制,损益因改,思臻其极。以为京兆府君以上,虽不追王列在正庙,臣下应讳,礼有明义。宜班下讳字,使咸知所避,上崇寅严之典,下防僭同之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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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皙不得避讳议云:“元康七年诏书称,咸宁元年诏下尊讳,风伯雨师,皆为诂训。又公官文书吏人上事,称引经书者,复多回避,使大义不明。诸经传咸言天神星宿,帝王称号,皆不得变易本文,但省事言语,临时训避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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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博士华简言:“按周礼大宗伯职云:‘●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此礼文正称,应如丙辰诏书,不改其名。”事下五府博议。贼曹属束皙议:“按风伯之名,所由来远,其在汉魏,固已有之,非晋氏避讳始造此号也。若以异于周礼,宜当变改,则今国家行事,神物称号,多因近代,不皆率古,盖亦简易以从仍旧,随时之制,不足悉变。唯雨师之名,实由避讳,宜如旧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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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武德九年六月,太宗居春宫总万机,下令曰:“依礼,二名义不偏讳。尼父达圣,非无前旨。近代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以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诰。今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读者,并不须讳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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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庆五年正月诏:“孔宣设教,正名为首;戴圣贻范,嫌名不讳。比见钞写古典,至于朕名,或阙其点画,或随便改换,恐六籍雅言,会意多爽,九流通义,指事全违。诚非立书之本。自今以后,缮写旧典文书,并宜使成,不须随义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