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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冠嫁娶》 | 電子圖書館 |
1 | 喪冠嫁娶: | 因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盡哀乃出。言雖者,明齊縗以下皆可因喪冠也。始遭喪,以其冠月,因喪服則冠矣。非其冠月,待變除卒哭而冠也。次,廬也。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可以娶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此皆謂可用吉禮之時也。父大功卒哭而可冠子、嫁子,小功卒哭而可娶婦;己大功卒哭可以冠子,小功卒哭可以娶妻:必偕祭乃行也。下殤小功,齊縗之親,除喪而後婚。凡冠者,其時當冠,則因喪而冠也。三年喪,如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縗絰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也。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薦之於宗廟,貴君之禮。父母之喪,不遺人;居重喪者,志不在施惠。人遺之,雖酒肉,受也。三年之喪既葬,尊者遺之食,則食,不避粱肉;若酒醴,則辭也。見於顏色者則不可。 |
URN: ctp:n5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