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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乐议》 | Library Resources |
1 | 皇后乐议: | 魏 隋 |
2 | 皇后乐议: | 魏文帝黄初二年,侍中缪袭奏曰:“文昭皇后四悬之乐,当铭显其均奏次第,依太祖之名,号曰昭庙之具乐。”尚书奏曰:“礼,妇人继夫之爵,同牢配食者,乐不异文。昭皇后今虽别庙,至于宫悬乐器音均,宜如袭议。”奏可。 |
3 | 皇后乐议: | 隋牛弘修皇后房内之乐。据毛苌、侯苞、孙毓故事,皆有钟磬,而王肃之意,乃言不可。又陈统云:“妇人无外事,而阴尚柔,以静为体,不宜用金石。”弘等采肃、统言,以取正焉。炀帝大业元年,秘书监柳顾言增房中乐,益其钟磬,奏曰:“房内乐者,主为王后弦歌讽诵,以事君子。文王之风,由近及远,乐以感人,须存雅正。既不设钟鼓,义无四悬,何以取正于妇道也。磬师职云:‘燕乐之钟磬。’郑玄曰:‘燕乐,房中乐也。’以此而论,房中之乐,非独弦歌,必有钟磬也。请以歌磬、歌钟,各设二廪,土革丝竹并副之。女伎肄习,朝燕则用之。”诏曰:“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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