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 |
孫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卒已親附而罰不行者,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是謂必取。令素行,以教其人者也。令素行,則人服;令素不行,則人不服。令素信著者,與眾相得也。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如驕子,不可用也。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視不相見,故為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 |
| 法制: |
周初,太公曰:「教戰之法,必明告吏士,申三五之令,教其操兵,起居進止,旌旗指麾,陣而方之,坐而起之,行而止之,左而右之,列而合之,絕而解之,無犯進止之節,無失飲食之宜,無絕人馬之力。令吏士一人學戰,教成十人;十人學戰,教成百人;百人學戰,教成千人;千人學戰,教成萬人;萬人學戰,教成三軍之眾;大戰之法,教成令之百萬之師,故能成大功也。」又覆軍誡法曰:「諸軍出行,將令百官士卒曰:某日出某門,吏士不得刈稼穡,伐樹木,殺六畜,掠取財物,姦犯人婦女,違令者斬。」又曰:「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邑墓,此堅軍全國之道也。軍人被瘡,即給醫藥,使謹視之。醫不即治視,鞭之。軍夜驚,吏士堅坐陣,將持兵,無讙譁動搖,有起離陣者斬。軍門常交戟,謹出入者;若近敵,當譏呵出入者。」三略曰:「軍中巫祝,不得與軍人卜筮吉凶,為其誤惑軍士也。」 |
| 法制: |
周末,吳王闔閭以孫武為將,而謂武曰:「可小試勒兵乎?」對曰:「可。」闔廬曰:「可試以婦人乎?」曰:「可。」於是出宮中美人百八十人。武分為二隊,以王寵姬二人各為隊長,皆令持戟。令之曰:「汝知而心與左、右手,背乎?」婦人曰:「知之。」武曰:「前,則視心;左,視左手;右,視右手;後,即視背。」婦人曰:「諾。」約束既布,乃設鈇鉞,即三令五申之。於是鼓之右,婦人大笑。武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復三令五申而鼓之左,婦人復大笑。武又曰:「約束不明,申令不熟,將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斬左右隊長。吳子從臺上觀,見且斬愛姬,大駭。趣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將軍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人,食不甘味,勿斬也。」武曰:「臣既已受命而將,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遂斬隊長二人以徇。用其次為隊長,於是復鼓之。婦人左右前後跪起皆中規矩繩墨,無敢出聲者。於是武使使報吳子曰:「兵既整齊,王試下觀,唯王所欲用之,雖赴水火猶可也。」吳子曰:「將軍罷休就舍,寡人不願下觀。」武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實。」於是闔廬知孫子能,卒以為將,西破楚,入郢,北威齊、晉。 |
| 法制: |
晉伐齊阿、鄄,而燕侵河上,齊師敗績。晏平仲薦司馬穰苴文能附眾,武能威敵。景公以為將,率兵扞燕、晉之師。穰苴曰:「臣素卑賤,君擢之閭伍之中,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權輕,願得君之寵臣,國中所尊者,以監軍。」乃使莊賈往。穰苴既辭,與莊賈約曰:「日中會於軍門。」穰苴先馳至軍,立表下漏待賈。暮時乃至,穰苴曰:「何後期為?」賈謝曰:「大夫、親戚送之,故留也。」穰苴曰:「將受命之日則忘其家,臨軍約束則忘其親,援桴鼓之急則忘其身。今敵國深侵,邦內騷動,士卒暴露於境,公寢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縣於君,何謂相送乎!」召軍正問曰:「軍法期而後者云何?」對曰:「當斬。」遂斬莊賈以徇三軍。士皆震慄。燕、晉之師聞之,悉引而歸,皆復反所侵之地。 |
| 法制: |
吳起教戰法:短者持矛戟,長者持弓弩,強者持旌旗,勇者持金鼓,弱者給冢養,智者為謀士。鄉里相比,什伍相保。一鼓整兵,二鼓戰陣,三鼓趣食,四鼓嚴辦,五鼓就行。聞鼓聲合,然後舉旗。 |
| 法制: |
孫臏曰:「用騎有十利:一曰迎敵始至;二曰乘敵虛背;三曰追散亂擊;四曰迎敵擊後,使敵奔走;五曰遮其糧食,絕其軍道;六曰敗其津關,發其橋梁;七曰掩其不備,卒擊其未整旅;八曰攻其懈怠,出其不意;九曰燒其積聚,虛其市里;十曰掠其田野,係纍其子弟。此十者,騎戰利也。夫騎者,能離能合,能散能集,百里為期,千里而赴,出入無閒,故名離合之兵也。」 |
| 法制: |
後漢魏武軍令:吾將士無張弓弩於軍中。其隨大軍行,其欲試調弓弩者得張之,不得著箭。犯者鞭二百,沒入吏。 不得於營中屠殺賣之,犯令沒所賣皮。都督不糾白,杖五十。 始出營,豎矛戟,舒幡旗,鳴鼓;行三里,辟矛戟,結幡旗,止鼓;將至營,舒幡旗,鳴鼓;至營訖,復結幡旗,止鼓。違令者,髡翦以徇。 軍行,不得斫伐田中五果、桑、柘、棘、棗。 |
| 法制: |
舡戰令曰:雷鼓一通,吏士皆嚴;再通,什伍皆就舡,整持櫓棹,戰士各持兵器就船,各當其所,幢幡旗鼓各隨將所載船;鼓三通鳴,大小戰船以次發,左不得至右,右不得至左,前後不得易處。違令者,斬。 |
| 法制: |
步戰令曰:嚴鼓一通,步騎悉裝;再通,騎上馬,步結屯;三通,以次出之,隨幡住者,結屯住幡後。聞急鼓音,整陣,斥候者視地形廣狹,從四角面立表,制戰陣之宜。諸部曲者,各自安部。陣兵疏數,兵曹舉白不如令者,斬。 兵若欲作陣對敵,營先白表,乃引兵就表而陣。臨陣皆無讙譁,明聽鼓音,旗幡麾前則前,麾後則後,麾左則左,麾右則右。不聞令而擅前後左右者,斬。 伍中有不進者,伍長殺之;伍長有不進者,什長殺之;什長有不進者,都伯殺之。督戰部曲將,拔刃在後察,違令不進者,斬之。 一部受敵,餘部不進救者,斬。 臨戰,兵弩不可離陣,離陣,伍長、什長不舉發與同罪。 無將軍令,有妄行陣閒者,斬。 臨戰陣騎皆當在軍兩頭,前陷陣騎次之,遊騎在後。違令,髡鞭二百。 兵進退入陣閒者,斬。 若步騎與賊對陣,臨時見地勢便,欲使騎獨進討賊者,聞三鼓音,騎特從兩頭進戰,視麾所指;聞三金音,還。此但謂獨進戰時也。其步騎大戰,進退自如法。 吏士向陣騎馳馬者,斬。 吏士有妄呼大聲者,斬。 追賊,不得獨在前在後。犯令者罰金四兩。 士將戰,皆不得取牛馬衣物。犯令者斬。 進戰,士各隨其號,不隨號者,雖有功不賞。 進戰,後兵出前,前兵在後,雖有功不賞。 臨陣,牙門將、騎督明受都令。諸部曲都督將吏士各戰時,校督部曲督住陣後,察凡違令畏懦者。 有急,聞雷鼓音絕後,六音嚴畢,白辨便出。 卒逃歸,斬之。一日家人弗捕執,及不言於吏,盡與同罪。 |
| 法制: |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曰: |
| 法制: |
諸軍將五旗,各準方色:赤,南方,火;白,西方,金;皁,北方,水;碧,東方,木;黃,中央,土。土既不動,用為四旗之主,而大將行動,持此黃旗於前立。如東西南北有賊,各隨方色舉旗,當方面兵急須裝束。旗向前亞,方面兵急須進;旗正豎,即住;臥,即迴。審細看大將軍所舉之旗,須依節度。 |
| 法制: |
諸每隊給一旗,行則引隊,住則立於隊前。其大總管及副總管,則立十旗以上,子總管則立四旗以上,行則引隊,住則立於帳側。統頭亦別給異色旗,擬臨陣之時,則辨其進退。駐隊等旗,別樣別造,令引輜重。各令本軍營隊識認其旗。如兵數校多,軍營復眾,若以異色認旗,遠看難辨,即每營各別畫禽獸,自為標記亦得。不然,旗身旗腳但取五方色迴互為之,則更易辨。唯須營營自別,務使指麾分明。 |
| 法制: |
諸教戰陣,每五十人為隊,從營纏槍幡。至教場左右廂,各依隊次解幡立隊,隊別相去各十步,其隊方十步,分布使均。其駐隊塞空,去前隊二十步。列布訖,諸營十將一時即向大將處受處分。每隔一隊,定一戰隊,即出向前,各進五十步。聽角聲第一聲絕,諸隊即一時散立;第二聲絕,諸隊一時捺槍卷幡,張弓拔刀;第三聲絕,諸隊一時舉槍;第四聲絕,諸隊一時籠槍跪膝坐,目看大總管處大黃旗,耳聽鼓聲。黃旗向前亞,鼓聲動,齊唱「嗚呼!嗚呼!」齊向前,至中界,一時齊鬥,唱「殺」齊入。敵退敗訖,可趁行三十步,審知賊徒喪敗,馬軍從背逐北。聞金鉦動,即須息湙卻行,膊上架槍,側行迴身,向本處散立。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旗;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一看大總管處兩旗交,即五隊合一隊,即是二百五十人為一隊,其隊法及卷幡、舉槍、簇隊、鬥戰一依前法。一看大總管處五旗交,即十隊合為一隊,即是五百人為一隊,其隊法及舉幡、舉槍、簇隊、鬥戰法並依前。聽第一聲角絕,即散,二百五十人為一隊;第二聲角絕,即散,五十人為一隊。如此凡三度,即教畢。諸十將一時取大將賞罰進止。第三角聲絕,即從頭卷引還軍。 |
| 法制: |
又云: |
| 法制: |
教戰練兵,中閒隊須加減,審看大總管處白碧兩旗交,跳盪隊、戰鋒隊、駐隊每色三隊,合為一隊,添入中隊,計會使稀稠均,即是一百五十人為隊。如不須更合隊,便即交戰,一準前捺槍、解幡。如須加兵合隊,即看大總管處赤皁兩旗交,諸隊各依本色,又三隊合為一隊,準前添入中隊,使稀稠均,即是四百五十人為一隊。如須教戰,卷幡、舉槍、簇隊並依前。 |
| 法制: |
教戰了,欲散還營,看大總管處兩旗臥,即分散,卻為一百五十人隊,各依舊立;又兩旗臥,即散,五十人為一隊,還依舊初立;聽角第一聲絕,一時捺槍,便解幡;第二聲絕,一時舉槍;第三聲絕,一時簇隊,聽還營進止。如放散,更聽一會角聲,即依軍伍次發引還營。 |
| 法制: |
其應前進而不進,應卻退而不退,應坐而不坐,應起而不起,應簇而不簇,應散而不散,應捺而不捺,應卷而不卷,應合隊而不合隊,應擘而錯擘入他隊,言語讙譁,不聞鼓聲,旌旗分擾,疏密失所,並節級科罰。其教法,各令子總管以下錄一本,教依兵士教旗法。 |
| 法制: |
一云,凡教旗,於平原曠野登高遠視處,大將居其上,南向,左右各置鼓十二面,角十二具,左右各樹五色旗,六纛居前,列旗次之,左右牙官駐隊如偃月形為後騎,下臨平野,使士卒目見旌旗,耳聞鼓角,心存號令。乃命諸將分為左右,皆去兵刃,精新甲冑。幡幟分為左右廂,各以兵馬使長班布其次。陣閒容陣,隊閒容隊,曲閒容曲,以長參短,以短參長,迴軍轉陣,以後為前,以前為後,進無奔迸,退無趨走,以正合,以奇勝,聽音睹麾,乍合乍離。於是三令五申,白旗點,鼓音動,則左右廂齊合;朱旗點,角聲動,則左右廂齊離。合之與離,皆不離中央之地。左廂陽向而旋,右廂陰向而旋,左右各復本初。白旗掉,鼓音動,左右各雲蒸鳥散,彌川絡野,然而不失部隊之疏密;朱旗掉,角音動,左右各復本初,前後左右,無差尺寸。散則法天,聚則法地。如此則三合而三離,三聚而三散,不如法者,吏士之罪,從軍令。於是大將出五綵旗十二口,各樹於左右廂陣前,每旗命壯勇士五十人守旗,選壯勇士五十人奪旗,左廂奪右廂,右廂奪左廂,鼓音動而奪,角音動而止。得旗者勝,失旗者負,勝賞而負罰。離合之勢,聚散之形,勝負之理,賞罰之信,因是而教之。校獵:一人守圍地三尺,量人多少,以左右兩將為交頭,其次左右將各主士伍為行列,皆以金、鼓、旗為節制。其初起圍張翼,隨山林地勢,無遠近部分。其合圍地,虞候先擇定訖。以善弧矢者為圍中騎,其步卒槍幡守圍,有漏獸,坐守圍吏。大獸公之,小獸私之,以觀進止。斯亦教戰一端也。 |
| 法制: |
趙國公王琚教射經上篇曰:「凡射,必中席而坐,一膝正當垛,一膝橫順席。執弓必中,在把之中,且欲當其弦心也。以弓當左膝,前豎按席,稍吐下弰向前,微令上傾向右,然後取箭,覆其手,微拳,令指第二節齊平,以三指捻箭三分之一,加於弓亦三分之一,以左手頭指受之,則轉弓令弦稍離身就箭,即以右手尋箭羽,下至闊,以頭指第二指節當闊,約弦徐徐送之,令眾差池如鳳翮,使當於心,又令當闊羽向上。弓弦既離身,即易見箭之高下,取其平直,然後睺弓離席,目睨其的,按手頤下,引之令滿,其持弓手,與控指及右臂肘平如水準,令其肘可措杯水。故曰端身如幹,直臂如枝。直臂者,非初直也,架弦畢便引之,比及滿使臂直是也。引弓不得急,急則失威儀而不主皮;不得緩,緩則力難為而箭去遲。唯善者能之。箭與弓把齊為滿,地平之中為盈,貫信美而術難成。要令大指知鏃至,然後發箭。故曰鏃不上指,必無中矢;指不知鏃,同於無目。試之至也,或以目視鏃,馬上與暗中則乖,此為無術矣。故矢在弓右,視在弓左,箭發則靡其弰,厭其肘,仰其腕,目以注之,手以駐之,心以趣之,其不中何為也!」 |
| 法制: |
下篇曰,「矢量其弓,弓量其力,無動容,無作色,和其支體,調其氣息,一其心志,謂之楷式。知此五者為上德。故曰莫患弓軟,服當自遠;莫患力羸,恆當引之。但力勝其弓,則容貌和,發無不中。故始學者,先學持滿,須能制其弓,定其體,後乃射之。然其的必始於一丈,百發百中,寸以加之,漸至於百步,亦百發百中,乃為之術成。或升其的於高山,或致其的於深谷,或曳之,或擲之,使其的縱橫前卻,所以射禽獸與敵也。凡弓惡右傾,箭惡其檽,頤惡傍引,頸惡卻垂,胸惡前亞,背惡後偃,皆射之骨髓疾也。故身前竦為猛武方騰,額前臨為封兕欲鬥,出弓弰為懷中吐月,平箭闊為弦上縣衡,此皆有威容之稱也。」 |
| 法制: |
又曰:「凡控弦有二法:無名指疊小指,中指壓大指,頭指當弦直豎,中國法也;屈大指,以頭指壓勾指,此胡法也。此外皆不入術。胡法力少,利馬上;漢法力多,利步用。然其持妙在頭指閒。世人皆以其指末齪弦,則致箭曲,又傷羽。但令指面隨弦直豎,即脆而易中,其致遠乃過常數十步。古人以為神而祕之。胡法不使大指過頭指,亦為妙爾。其執弓,欲使把前入阨,把後當四指本節,平其大指承鏃,卻其頭指使不得,則和美有聲而俊快也。射之道備矣哉。」 |
| 法制: |
弩,古有黃連、百竹、八擔、雙弓之號。今有絞車弩,中七百步,攻城拔壘用之;擘張弩,中三百步,步戰用之;馬弩,中二百步,馬戰用之。弩張遲,臨敵不過一二發,所以戰陣不便於弩。非弩不利於戰,而將不明於弩也。不可雜於短兵,當別為隊,攢箭注射,則前無立兵,對無橫陣。復以陣中張,陣外射,番次輪迴,張而復出,射而復入,則弩不絕聲,敵無薄我。夫置弩必處其高,爭山奪水,守隘塞口,破驍陷果,非弩不剋。教法令曰:張弩丁字立,當弩八字立,高揎手,屈衫襟,左手承橦,右手迎上,當心看張。張有闊狹,右嚱右膊,還復當心。安箭高舉肘,敵遠睺弩頭,敵近平身放,敵在左右迴身放,敵在高上挈腳放,放箭訖唱殺。卻掣拗蝎尾,覆弩還著地。 |
| 法制: |
夫軍城及野營行軍在外,日出日沒時,撾鼓千搥:三百三十三搥為一通;鼓音止,角音動,吹十二聲為一疊;角音止,鼓音動。如此三角三鼓,而昏明畢之。 |
| 法制: |
每營中兩廂置土馬十二疋,大小如常馬,具鞍。令士卒擐甲冑,櫜弓矢,佩刀劍,持矛楯,左右上下,以便習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