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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顯示統計 修改檢索內容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雜教令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包含字詞" 諸營除六馱外火別遣買驢一頭有病疹擬用搬運" 符合次數:1.
共1段落。第1頁,共1頁。

雜教令

電子圖書館
14 雜教令:
諸營各令作異旗一放馬,每隊作記旗放驢。其馬中央放,驢令四面援馬放,其驢馬子並於驢群四面圍遶驢群,知更牧放。狂賊偷馬,例須奔走,驢群在外,驅趁稍難,以此防閑,亦甚允便。營別即令別放,諸軍不得相交。非直發引之時不難,忽有不虞,追喚亦易。 諸行軍立營,驢馬各於所管地界放牧。如營側草惡,便擇好處放,仍與虞候計會,不使交雜。各執本營認旗,如須追喚,見旗即知驢馬處所。諸軍驢馬牧放,不得連繫,每軍營令定一官,專檢校逐水草合群放牧;仍定一虞候果毅,專巡諸營水草,各令分界牧放,不使參雜。 。如病人有偏,併其驢,先均當隊馱,如當隊不足,均抽比隊比營。比音毗。 諸每營折衝、果毅,先各請馬,衙參往來,自合乘騎。隊馬當直,擬防機急,官人以下,不得乘騎。其雜畜,除非警急,兵士不得輒騎。 諸軍馬聚會,其數既眾,應行六畜,並仰明為軍印,仍須別為營印,防闌失,擬憑理認。 諸營兵發以後,捉得闌遺畜生,亦有兵士失卻驢馬、衣服,馱運不能勝舉,并仰於捍後虞候處取闌遺畜生,馱至前營,其六畜卻分付虞候,不得不經虞候。擅取者及借不送,并翦破印及毛尾者,斬。 諸六畜隨軍,如有死者,須詣所部官陳牒檢驗,是當營六畜,檢印記同,然後許令剝皮。如印不是本營印,即是盜他六畜殺。 諸將雜畜,不得非理誤死損,違徵填。諸軍內六畜,不得擅借人乘用。 諸非圍獵,不得乘官馬遊獵。若因巡檢便行即聽,及迴換軍司六畜,并重科。 諸應乘官馬,事非警急,不得輒奔走,致馬汗及打脊破。以上並衛公軍令具所科罪。若臨敵則須重,平居則校輕,隨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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