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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顯示統計 修改檢索內容檢索內容:
檢索範圍: 刑制中 檢索類型: 段落
條件1: 包含字詞"其後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駁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按覆事盡然後上取奏裁" 符合次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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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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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刑制中:
隋文帝初,令高熲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怕減從輕,流役六年改為五年,徒刑五年改為三年。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其在八議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減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聽贖。應贖者,皆以銅代絹。銅一斤為負,負十為殿。笞十者銅一斤,加至杖百則十斤。徒一年贖銅二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三年則六十斤矣。流千里贖銅八十斤,每等則加銅十斤,二千里則百斤矣。二死皆贖銅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過九年者,流二千里。自前代相承,有司訊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車輻顾底,壓踝杖桄之屬。盡除之。訊囚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又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帝又每季親錄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閱諸州申奏罪狀。後因覽刑部奏,斷獄數猶至萬條,以為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條,流罪百五十四條,徒、杖等千餘條,定留唯五百條,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盜,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自是刑網簡要,疏而不失。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員。斷決大獄,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後依斷。便。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帝無學,以文法繩下。諸州有主典盜倉粟者,差人馳驛斬之。又於殿前決人,或有盜一錢亦死。具峻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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