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讯: |
|
| 考讯: |
大唐律: |
| 考讯: |
诸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者,则通计前讯,以充三度。即罪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皆须满三者,囚因讯致死者,皆俱申牒当处长官,与纠弹官对验。 |
| 考讯: |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满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有疮痛,不待差而拷者,亦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若依法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仍令长官等勘验。违者,杖六十。 |
| 考讯: |
诸拷囚,限满不首,反拷告人。其被杀、盗家人亲属告,不反拷。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 |
| 考讯: |
诸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宜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赦书定罪名,合从轻者,不得引律比附入重。违者,各以故失论。 |
| 考讯: |
诸犯罪在市,杖以下,市决之。应合荫赎及徒以上,送县。其在京市,非京兆府,并送大理寺。 |
| 考讯: |
诸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府,刑部三覆奏。若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其京城及驾在所,决囚日尚食进蔬食,内教坊及太常寺并停音乐。 |
| 考讯: |
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囚加五人,五品以上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皆日未后乃行刑。即囚身在外者,奏报之日,不得驿驰行下。 |
| 考讯: |
诸决大辟罪,官爵五品以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馀并判官监决。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令。在京决死囚,皆令御史、金吾监决。若囚者冤枉灼然者,停决闻奏。 |
| 考讯: |
诸囚死,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置塼铭于圹内,立榜于上,书其姓名。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即流移人在路及流所、徒在役死者,亦准此。 |
| 考讯: |
诸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杻长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三寸,厚一寸。钳重八两以上、一斤以下,长一尺以上、一尺五寸以下。镰长八尺以上、丈二尺以下。 |
| 考讯: |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剑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廷决者,皆背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