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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元始有象一也,春秋二也,三統三也,四時四也,合而為十,成五體。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而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也,故蓍以為數。以象兩兩之,又以象三三之,又以象四四之,又歸奇象閏十九及所據一加之,因以再扐兩之,是為月法之實。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凶。故《易》曰:「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并終數為十九,易窮則變,故為閏法。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以會數乘之,則周於朔旦冬至,是為會月。九會而復元,黃鐘初九之數也。經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啟閉者,節也。分至者,中也。節不必在其月,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誖。」此聖王之重閏也。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四分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六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此中朔相求之術也。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三統,是為元歲。元歲之閏,陰陽災,三統閏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陰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是以春秋曰:「舉正於中。」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於始也。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極於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
《漢書·律曆志上》: 如日法得一,則一月之日數也, 《漢書·律曆志下》: 盈見中日法得一,則入中日入次度數也。 《漢書·律曆志下》: 盈見月日法得一,則入月日數也。 《漢書·律曆志上》: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周易·繫辭上》: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漢書·律曆志上》: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周易·繫辭上》: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太平御覽·筮上》: 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蜂化而行鬼神也。 《漢書·律曆志上》: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周易·繫辭上》: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太平御覽·筮上》: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蜂化而行鬼神也。 《太平御覽·數》: 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 《漢書·律曆志上》: 易窮則變, 《後漢書·桓譚馮衍列傳上》: 故《易》曰『窮則變, 《周易·繫辭下》: 易窮則變, 《京氏易傳·䷵歸妹》: 《易》,窮則變, 《漢書·律曆志上》: 參天九,兩地十,是為會數。 《漢書·律曆志下》: 參天九,兩地十,得會數。 《漢書·律曆志上》: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是為朔望之會。 《漢書·律曆志下》: 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得朔望之會。 《漢書·律曆志上》: 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易四象之節也。時月以建分至啟閉之分, 《漢書·律曆志上》: 經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時所以記啟閉也,月所以紀分至也。啟閉者,節也。分至者, 《中論·曆數》: 非禮也。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 《史記·歷書》: 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邪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邪於終,事則不悖。 《春秋左傳·文公元年》: 非禮也,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悖。 《漢書·律曆志上》: 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誖。 《太平御覽·閏》: 非禮也。先王之正時也,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余于終。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人則不惑;歸余于終,事則不悖。 《中論·曆數》: 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 《春秋左傳·文公元年》: 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 《春秋左傳·文公元年》: 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 《漢書·律曆志上》: 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 《漢書·律曆志上》: 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 《文心雕龍·鎔裁》: 履端於始,則設情以位體;舉正於中,則酌事以取類;歸餘於終, 《太平御覽·閏》: 履端于始,序則不愆;舉正于中,人則不惑;歸余于終, 《太平御覽·閏》: 履端于始,舉正于中,歸余于終。 《漢書·律曆志上》: 以五位乘會數, 《漢書·律曆志下》: 五位乘會數, 《春秋左傳·文公六年》: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何以為民。 《漢書·律曆志上》: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 《春秋左傳·文公六年》: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漢書·律曆志上》: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漢書·律曆志下》: 不告朔,非禮也。 《太平御覽·閏》: 閏月不告朔,非禮也。 《春秋左傳·文公六年》: 閏月不告朔, 《漢書·律曆志上》: 自文公閏月不告朔, 《漢書·律曆志上》: 閏月不告朔, 《漢書·律曆志下》: 「閏月不告朔」, 《太平御覽·閏》: 閏月不告朔, 《太平御覽·閏》: 閏月不告朔。 《春秋左傳·文公六年》: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政也, 《漢書·律曆志上》: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 《太平御覽·朝聘》: 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本於是乎在。不告閏朔,棄時政也; 《春秋左傳·僖公五年》: 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漢書·律曆志上》: 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冬至》: 僖公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占候》: 僖五年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中論·曆數》: 人君親登觀臺以望氣,而書雲物為備者也。 《春秋左傳·僖公五年》: 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漢書·律曆志上》: 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冬至》: 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占候》: 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中論·曆數》: 而書雲物為備者也。 《申鑒·時事》: 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春秋左傳·僖公五年》: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漢書·律曆志上》: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藝文類聚·雲》: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雲》: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立春》: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冬至》: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太平御覽·占候》: 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 《春秋左傳·僖公五年》: 凡分,至,啟,閉, 《漢書·律曆志上》: 凡分至啟閉, 《三國志·明帝紀》: 分至啟閉、 《藝文類聚·雲》: 凡分至啟閉, 《太平御覽·雲》: 凡分、至、啟、閉, 《太平御覽·立春》: 凡分至啟閉, 《太平御覽·冬至》: 凡分至啟閉, 《太平御覽·魏烈祖明皇帝》: 分至啟閉、 《太平御覽·占候》: 凡分、至、啟、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