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 |
简体字版 |
史书 -> 汉书 -> 志 -> 刑法志 -> 5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春秋之后,灭弱吞小,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先王之礼没于淫乐中矣。雄桀之士因势辅时,作为权诈以相倾覆,吴有孙武,齐有孙膑,魏有吴起,秦有商鞅,皆禽敌立胜,垂著篇籍。当此之时,合从连衡,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世方争于功利,而驰说者以孙、吴为宗。时唯孙卿明于王道,而非之曰:“彼孙、吴者,上势利而贵变诈;施于暴乱昏嫚之国,君臣有间,上下离心,政谋不良,故可变而诈也。夫仁人在上,为下所卬,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捍头目,何可当也?邻国望我,欢若亲戚,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夫何幸之有!《诗》曰:‘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若齐之技击,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鲧,则媮可用也;事钜敌坚,则涣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丢,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如此,则其地虽广,其税必寡,其气力数年而衰。是危国之兵也。秦人,其生民也骥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故虽地广兵强,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汉书·刑法志》: 并为战国,稍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用相夸视。而秦更名角抵, 《太平御览·训兵》: 并为战国,增讲武之礼,以为戏乐,以相夸视,而秦更名为角抵。 《史记·天官书》: 并为战国。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并为战国, 《汉书·刑法志》: 并为战国, 《汉书·天文志》: 并为战国, 《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下》: 并为战国, 《汉书·扬雄传下》: 并为战国。 《太平御览·训兵》: 并为战国, 《汉书·刑法志》: 合从连衡,转相攻伐, 《太平御览·叙兵下》: 合从连衡,群相攻伐。 《汉书·刑法志》: 合从连衡, 《汉书·地理志上》: 合从连衡, 《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下》: 合从连衡, 《汉书·游侠传》: 合从连衡, 《前汉纪·孝哀皇帝纪上》: 合从连衡。 《太平御览·叙兵下》: 合从连衡, 《汉书·刑法志》: 转相攻伐,代为雌雄。齐愍以技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 《太平御览·卒》: 转相攻伐,齐愍以骑击强,魏惠以武卒奋,秦昭以锐士胜。 《说苑·奉使》: 上下离心, 《文子·下德》: 上下离心, 《淮南子·主术训》: 上下离心, 《汉书·刑法志》: 上下离心, 《后汉书·刘焉袁术吕布列传》: 上下离心。 《焦氏易林·谦之》: 上下离心, 《焦氏易林·夬之》: 上下离心, 《三国志·张邈传》: 上下离心, 《群书治要·体论》: 上下离心, 《荀子·议兵》: 弟之事兄,若手臂之捍头目而覆胸腹也, 《新序·杂事三》: 若弟之事兄也,若手足之捍头目而覆胸腹也。 《汉书·刑法志》: 犹子弟之卫父兄,若手足之捍头目, 《群书治要·孙卿子》: 弟之事兄,若手臂之捍头目而覆胸腹也。 《荀子·王制》: 好我芳如芝兰,反顾其上则若灼黥,若仇雠;彼人之情性也虽桀跖,岂有肯为其所恶,贼其所好者哉! 《荀子·议兵》: 其好我芬若椒兰,彼反顾其上,则若灼黥,若雠仇;人之情,虽桀跖,岂又肯为其所恶,贼其所好者哉! 《韩诗外传·卷三》: 芬若椒兰,欢如父子,彼顾其上,如憯毒蜂虿之人,虽桀跖岂肯为其所至恶,贼其所至爱哉! 《新序·杂事三》: 好我芳如椒兰,反顾其上,如灼黥,如仇雠。人之情,虽桀跖岂有肯为其所恶,而贼其所好者哉! 《汉书·刑法志》: 芬若椒兰,顾视其上,犹焚灼仇雠。人情岂肯为其所恶而攻其所好哉? 《韩诗外传·卷三》: 芬若椒兰, 《汉书·刑法志》: 芬若椒兰, 《艺文类聚·椒》: 芬若椒兰。 《太平御览·椒》: 芬若椒兰。 《太平御览·兰香》: 芬若椒兰。 《荀子·议兵》: 故以桀诈桀,犹巧拙有幸焉。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 《韩诗外传·卷三》: 夫以跖而诈桀,犹有工拙焉。以桀诈尧,如以指挠沸,以卵投石, 《新序·杂事三》: 若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 《汉书·刑法志》: 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 《群书治要·孙卿子》: 故以桀诈桀,犹有幸焉。以桀诈尧,譬之若以卵投石, 《太平御览·石上》: 以桀诈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若卵投石。 《太平御览·鸟卵》: 以桀诈桀,则幸;诈尧,譬若以卵投石。 《荀子·议兵》: 故以桀诈桀,犹巧拙有幸焉。以桀诈尧, 《荀子·议兵》: 故以诈遇诈,犹有巧拙焉;以诈遇齐, 《韩诗外传·卷三》: 夫以跖而诈桀,犹有工拙焉。以桀诈尧, 《新序·杂事三》: 若以桀诈桀,犹有幸焉,若以桀诈尧, 《汉书·刑法志》: 故以桀攻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 《群书治要·孙卿子》: 故以桀诈桀,犹有幸焉。以桀诈尧, 《太平御览·石上》: 以桀诈桀,犹有巧拙;以桀诈尧, 《太平御览·鸟卵》: 以桀诈桀,则幸;诈尧, 《荀子·议兵》: 若以卵投石, 《韩诗外传·卷三》: 以卵投石, 《新序·杂事三》: 譬之若以卵投石, 《墨子·贵义》: 是犹以卵投石也, 《淮南子·主术训》: 犹以卵投石, 《汉书·刑法志》: 若卵投石, 《群书治要·孙卿子》: 譬之若以卵投石, 《太平御览·石上》: 若卵投石。 《太平御览·鸟卵》: 犹以卵投石也。 《太平御览·鸟卵》: 譬若以卵投石。 《荀子·议兵》: “武王载发,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 《韩诗外传·卷三》: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此谓汤武之兵也。 《新序·杂事三》: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 《汉书·刑法志》: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 《诗经·长发》: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 《太平御览·钺》: 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遏。 《荀子·议兵》: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韩诗外传·卷三》: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新序·杂事三》: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汉书·刑法志》: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汉书·五行志上》: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诗经·长发》: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太平御览·钺》: 有虔秉钺。如火烈烈, 《汉书·刑法志》: 言以仁谊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 《太平御览·叙兵上》: 以仁义绥民者,无敌于天下也。 《荀子·议兵》: 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是事小敌毳,则偷可用也,事大敌坚,则涣然离耳。若飞鸟然,倾侧反覆无日,是亡国之兵也, 《汉书·刑法志》: 得一首则受赐金。事小敌鲧,则媮可用也;事钜敌坚,则涣然离矣。是亡国之兵也。 《荀子·议兵》: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汉书·刑法志》: 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丢,置戈其上,冠胄带剑,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荀子·议兵》: 魏氏之武卒,以度取之,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矢五十个, 《汉书·刑法志》: 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丢, 《太平御览·甲上》: 魏氏武卒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矢五十。 《荀子·议兵》: 利其田宅, 《商君书·来民》: 今利其田宅, 《汉书·刑法志》: 利其田宅。 《太平御览·田》: 利其田宅, 《荀子·议兵》: 秦人其生民郏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埶,隐之以厄,忸之以庆赏,酋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厄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多地以正,故四世有胜, 《汉书·刑法志》: 秦人,其生民也骥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 《荀子·王制》: 勉之以庆赏,惩之以刑罚。 《荀子·议兵》: 忸之以庆赏,酋之以刑罚, 《墨子·兼爱下》: 劝之以赏誉,威之以刑罚, 《管子·权修》: 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 《管子·小匡》: 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 《国语·齐语》: 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 《汉书·刑法志》: 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 《群书治要·典语》: 劝之以爵赏,诫之以刑罚, 《太平御览·贡赋上》: 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 《荀子·议兵》: 皆干赏蹈利之兵也,佣徒鬻卖之道也,未有贵上安制綦节之理也。 《汉书·刑法志》: 然皆干赏蹈利之兵,庸徒鬻卖之道耳,未有安制矜节之理也。 《荀子·议兵》: 佣徒鬻卖之道也, 《荀子·议兵》: 佣徒鬻卖之道也, 《汉书·刑法志》: 庸徒鬻卖之道耳, 《荀子·议兵》: 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轧己也, 《荀子·强国》: 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轧己也, 《荀子·强国》: 諰諰然常恐天下之一合而轧己也; 《汉书·刑法志》: 鳃鳃常恐天下之一合而共轧己也。 《汉书·刑法志》: 至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有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统也。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太平御览·叙兵上》: 至于齐桓、晋文之兵,可谓入其域而节制矣。然犹未本仁义之大统也。故魏、秦之武,锐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当汤、武之仁义。 《荀子·议兵》: 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魏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汉书·刑法志》: 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直秦之锐士,秦之锐士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敌汤、武之仁义。 《太平御览·叙兵上》: 故魏、秦之武,锐不可以当桓、文之节制;桓、文之节制不可以当汤、武之仁义。 《荀子·议兵》: 魏氏之武卒, 《荀子·议兵》: 不可以遇魏氏之武卒; 《荀子·议兵》: 魏氏之武卒, 《汉书·刑法志》: 故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