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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漢書 -> 志 -> 刑法志 -> 18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臣昧死請。」制曰:「可。」是後,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漢書·刑法志》: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姦,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除肉刑》: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來者久矣。陛下下明詔,憐萬民之一有過被刑者終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己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告。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潛夫論·志氏姓》: 丞相張蒼,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丞相臣張倉、 《漢書·刑法志》: 丞相張蒼、 《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 丞相張蒼, 《太平御覽·除肉刑》: 丞相張蒼、 《淮南子·俶真訓》: 所由來者久矣! 《漢書·刑法志》: 所由來者久矣。 《太平御覽·除肉刑》: 所由來者久矣。 《史記·孝文本紀》: 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 《史記·吳王濞列傳》: 欲其改行為善。 《列女傳·齊太倉女》: 或欲改行為善,而其道無繇。 《漢書·刑法志》: 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 《漢書·刑法志》: 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 《漢書·荊燕吳傳》: 欲其改行為善。 《前漢紀·孝文皇帝紀下》: 或欲改行為善。 《群書治要·志》: 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由至, 《太平御覽·除肉刑》: 及罪人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 《漢書·刑法志》: 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漢書·刑法志》: 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太平御覽·除肉刑》: 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漢書·刑法志》: 完為城旦舂; 《漢書·刑法志》: 完為城旦舂, 《漢書·蕭何曹參傳》: 完為城旦。 《漢書·薛宣朱博傳》: 完為城旦, 《太平御覽·徒作年數》: 完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除肉刑》: 完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除肉刑》: 完為城旦舂; 《漢書·刑法志》: 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黥》: 當黥者髡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除肉刑》: 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 《漢書·刑法志》: 髡鉗為城旦舂;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下》: 髡鉗為城旦。 《太平御覽·黥》: 當黥者髡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除肉刑》: 髡鉗為城旦舂; 《漢書·刑法志》: 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 《後漢書·崔駰列傳》: 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者棄巿。 《太平御覽·除肉刑》: 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當斬右趾及煞人先自告、 《漢書·刑法志》: 當劓者笞三百, 《漢書·刑法志》: 當劓者,笞三百; 《後漢書·崔駰列傳》: 當劓者笞三百, 《太平御覽·劓》: 當劓者笞三百。 《太平御覽·除肉刑》: 當劓者,笞三百; 《史記·滑稽列傳》: 又恐受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及吏坐受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吏受賕枉法, 《後漢書·西羌傳》: 受賕枉法, 《群書治要·志》: 吏受賕枉法, 《太平御覽·除肉刑》: 及吏坐授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徒作年數》: 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除肉刑》: 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漢書·刑法志》: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太平御覽·徒作年數》: 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太平御覽·除肉刑》: 罪人獄己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太平御覽·舂》: 罪人獄已決,充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漢書·惠帝紀》: 皆耐為鬼薪白粲。 《漢書·刑法志》: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太平御覽·徒作年數》: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太平御覽·除肉刑》: 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太平御覽·舂》: 為鬼薪、白粲。 《漢書·高帝紀下》: 皆免為庶人。 《漢書·昭帝紀》: 皆免為庶人。 《漢書·刑法志》: 皆免為庶人。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宜免為庶人, 《漢書·薛宣朱博傳》: 請皆免為庶人。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請免為庶人。 《漢書·外戚傳下》: 請免為庶人, 《漢書·王莽傳上》: 請免為庶人。 《後漢書·光武帝紀下》: 皆免為庶人。 《三國志·士燮》: 皆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王莽》: 請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諫諍二》: 宜請免為庶人。 《漢書·文帝紀》: 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漢書·刑法志》: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史記·秦始皇本紀》: 臣昧死請。」制曰:「可。 《漢書·刑法志》: 臣昧死請。」制曰:「可。 《史記·秦始皇本紀》: 臣昧死請。 《史記·三王世家》: 臣昧死請。 《漢書·刑法志》: 臣昧死請。 《漢書·西域傳下》: 臣昧死請。 《漢書·王莽傳上》: 臣昧死請。 《漢書·刑法志》: 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後漢書·崔駰列傳》: 雖有輕刑之名,其實殺也。 《抱朴子·用刑》: 外有輕刑之名,內有殺人之實也。 《群書治要·傳》: 以為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 《漢書·刑法志》: 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而斬右趾者棄市。斬左足者。笞五百。劓罪笞三百。率不勝笞。多死。 《申鑒·時事》: 斬右趾者死也, 《漢書·刑法志》: 斬右止者又當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