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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汉书 -> 志 -> 刑法志 -> 18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汉书·刑法志》: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太平御览·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肉刑所以禁奸,所由来者久矣。陛下下明诏,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及吏坐授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己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告。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潜夫论·志氏姓》: 丞相张苍,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丞相臣张仓、 《汉书·刑法志》: 丞相张苍、 《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丞相张苍, 《太平御览·除肉刑》: 丞相张苍、 《淮南子·俶真训》: 所由来者久矣! 《汉书·刑法志》: 所由来者久矣。 《太平御览·除肉刑》: 所由来者久矣。 《史记·孝文本纪》: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 《史记·吴王濞列传》: 欲其改行为善。 《列女传·齐太仓女》: 或欲改行为善,而其道无繇。 《汉书·刑法志》: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 《汉书·刑法志》: 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 《汉书·荆燕吴传》: 欲其改行为善。 《前汉纪·孝文皇帝纪下》: 或欲改行为善。 《群书治要·志》: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由至, 《太平御览·除肉刑》: 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 《汉书·刑法志》: 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汉书·刑法志》: 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太平御览·除肉刑》: 于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汉书·刑法志》: 完为城旦舂; 《汉书·刑法志》: 完为城旦舂, 《汉书·萧何曹参传》: 完为城旦。 《汉书·薛宣朱博传》: 完为城旦, 《太平御览·徒作年数》: 完为城旦舂, 《太平御览·除肉刑》: 完为城旦舂, 《太平御览·除肉刑》: 完为城旦舂; 《汉书·刑法志》: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太平御览·黥》: 当黥者髡为城旦舂。 《太平御览·除肉刑》: 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 《汉书·刑法志》: 髡钳为城旦舂; 《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下》: 髡钳为城旦。 《太平御览·黥》: 当黥者髡为城旦舂。 《太平御览·除肉刑》: 髡钳为城旦舂; 《汉书·刑法志》: 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 《后汉书·崔駰列传》: 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巿。 《太平御览·除肉刑》: 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 《汉书·刑法志》: 当劓者笞三百, 《汉书·刑法志》: 当劓者,笞三百; 《后汉书·崔駰列传》: 当劓者笞三百, 《太平御览·劓》: 当劓者笞三百。 《太平御览·除肉刑》: 当劓者,笞三百; 《史记·滑稽列传》: 又恐受赇枉法, 《汉书·刑法志》: 及吏坐受赇枉法, 《汉书·刑法志》: 吏受赇枉法, 《后汉书·西羌传》: 受赇枉法, 《群书治要·志》: 吏受赇枉法, 《太平御览·除肉刑》: 及吏坐授赇枉法, 《汉书·刑法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太平御览·徒作年数》: 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太平御览·除肉刑》: 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汉书·刑法志》: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太平御览·徒作年数》: 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太平御览·除肉刑》: 罪人狱己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太平御览·舂》: 罪人狱已决,充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汉书·惠帝纪》: 皆耐为鬼薪白粲。 《汉书·刑法志》: 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太平御览·徒作年数》: 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太平御览·除肉刑》: 满三岁为鬼薪、白粲。 《太平御览·舂》: 为鬼薪、白粲。 《汉书·高帝纪下》: 皆免为庶人。 《汉书·昭帝纪》: 皆免为庶人。 《汉书·刑法志》: 皆免为庶人。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 宜免为庶人, 《汉书·薛宣朱博传》: 请皆免为庶人。 《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 请免为庶人。 《汉书·外戚传下》: 请免为庶人, 《汉书·王莽传上》: 请免为庶人。 《后汉书·光武帝纪下》: 皆免为庶人。 《三国志·士燮》: 皆免为庶人。 《太平御览·王莽》: 请免为庶人。 《太平御览·谏诤二》: 宜请免为庶人。 《汉书·文帝纪》: 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汉书·刑法志》: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史记·秦始皇本纪》: 臣昧死请。”制曰:“可。 《汉书·刑法志》: 臣昧死请。”制曰:“可。 《史记·秦始皇本纪》: 臣昧死请。 《史记·三王世家》: 臣昧死请。 《汉书·刑法志》: 臣昧死请。 《汉书·西域传下》: 臣昧死请。 《汉书·王莽传上》: 臣昧死请。 《汉书·刑法志》: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后汉书·崔駰列传》: 虽有轻刑之名,其实杀也。 《抱朴子·用刑》: 外有轻刑之名,内有杀人之实也。 《群书治要·传》: 以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书·刑法志》: 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而斩右趾者弃市。斩左足者。笞五百。劓罪笞三百。率不胜笞。多死。 《申鉴·时事》: 斩右趾者死也, 《汉书·刑法志》: 斩右止者又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