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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漢書 -> 志 -> 刑法志 -> 19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漢書·刑法志》: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太平御覽·笞》: 莖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尾,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存。」至中六年,又下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漢書·刑法志》: 景帝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 《後漢書·崔駰列傳》: 至景帝元年,乃下詔曰:「笞與重罪無異,幸而不死,不可為民。」乃定律, 《太平御覽·笞》: 莖元年下詔曰:「加笞與重罪尾,幸而不死,不可為人。其定律,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憐之,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憐之。 《列女傳·齊太倉女》: 朕甚憐之。 《漢書·文帝紀》: 朕甚憐之, 《漢書·景帝紀》: 朕甚憐之。 《漢書·宣帝紀》: 朕甚憐之。 《漢書·宣帝紀》: 朕甚憐之。 《漢書·刑法志》: 朕甚憐之。 《漢書·刑法志》: 朕甚憐之。 《漢書·刑法志》: 朕甚憐之。 《漢書·高五王傳》: 朕甚憐之。 《漢書·蕭何曹參傳》: 朕甚憐之。 《漢書·魏相丙吉傳》: 朕甚憐之。 《漢書·趙尹韓張兩王傳》: 朕甚憐之。 《前漢紀·孝宣皇帝紀二》: 朕甚憐之。 《前漢紀·孝宣皇帝紀二》: 朕甚憐之。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 朕甚憐之, 《群書治要·志》: 朕甚憐之, 《太平御覽·笞》: 朕甚憐之, 《漢書·刑法志》: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前漢紀·孝景皇帝紀》: 又詔曰。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宜定捶令。長五尺。其本大一寸。末大半寸。皆平其節。當臀笞者不得更人。笞畢一人。笞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太平御覽·笞》: 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綰請:笞者,箠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畢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 《漢書·刑法志》: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