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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20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汉书·刑法志》: 徵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 《群书治要·体论》: 徵发烦数,百姓虚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 《太平御览·叙刑上》: 徵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汉书·刑法志》: 徵发烦数, 《汉书·王莽传下》: 徵发烦数, 《群书治要·体论》: 徵发烦数, 《太平御览·叙刑上》: 徵发烦数, 《汉书·刑法志》: 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使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有奸猾巧法。转相比况。死罪决事。比至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机阁。典掌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班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即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汉书·刑法志》: 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使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群书治要·体论》: 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 《太平御览·叙刑上》: 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汉书·景帝纪》: 而奸轨不胜。 《汉书·刑法志》: 奸轨不胜。 《汉书·王贡两龚鲍传》: 奸轨不胜, 《汉书·叙传下》: 奸轨不胜, 《前汉纪·孝元皇帝纪上》: 奸宄不胜。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奸宄不胜。 《后汉书·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 故奸轨不胜。 《群书治要·传》: 奸轨不胜, 《群书治要·志》: 故奸轨不胜, 《群书治要·体论》: 奸宄不胜, 《艺文类聚·汉景帝》: 而奸宄不胜, 《太平御览·孝景皇帝》: 而奸宄不胜。 《汉书·刑法志》: 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文书盈于机阁。典掌不能遍睹。 《群书治要·体论》: 文书盈于机格,典者不能遍睹, 《汉书·刑法志》: 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即傅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后汉书·桓谭冯衍列传上》: 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群书治要·志》: 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 《太平御览·律令上》: 奸吏得因缘为市,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与死比, 《汉书·刑法志》: 奸吏因缘为市,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奸吏因缘为市。 《后汉书·桓谭冯衍列传上》: 奸吏得因缘为市, 《群书治要·志》: 奸吏得因缘为市, 《群书治要·体论》: 奸吏因缘为市, 《太平御览·律令上》: 奸吏得因缘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