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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汉书 -> 志 -> 刑法志 -> 23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是以大议不立,遂以至今。议者或曰,法难数变,此庸人不达,疑塞治道,圣智之所常患者也。故略举汉兴以来,法令稍定而合古便今者。
《汉书·刑法志》: 至成帝河平中,复下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太平御览·律令上》: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他比,日以益滋。其与中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汉书·刑法志》: 至成帝河平中, 《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 至成帝河平中, 《太平御览·夜郎》: 至成帝河平中, 《汉书·刑法志》: 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 《后汉书·郭陈列传》: 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太平御览·律令上》: 《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 《太平御览·律令上》: 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白虎通德论·五刑》: 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属二百, 《史记·周本纪》: 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汉书·刑法志》: 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汉书·刑法志》: ‘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尚书·吕刑》: 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太平御览·律令上》: 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 《孝经·五刑》: 五刑之属三千, 《白虎通德论·五刑》: 五刑之属三千, 《史记·周本纪》: 五刑之属三千。 《盐铁论·刑德》: 五刑之属三千, 《汉书·刑法志》: 五刑之属三千, 《汉书·刑法志》: 五刑之属三千,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凡五刑之属三千。 《后汉书·郭陈列传》: 五刑之属三千。 《尚书·吕刑》: 五刑之属三千。 《群书治要·孝经》: 五刑之属三千, 《群书治要·盐铁论》: 五刑之属三千, 《太平御览·叙刑上》: 五刑之属三千, 《太平御览·律令上》: 五刑之属三千, 《太平御览·律令上》: 五刑之属三千。 《太平御览·罪》: 五刑之属三千, 《汉书·刑法志》: 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有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绝亡辜,岂不哀哉!其与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有司无仲山父将明之材,不能因时广宣主恩,建立明制,为一代之法,而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大辟之属有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所以夭绝无辜。岂不哀哉。其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其审核之。务惟古法。朕将尽心览焉。时有司不能广宣主恩。建立法度。徒学细微小事。以塞诏书而已。 《汉书·刑法志》: 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 《太平御览·律令上》: 今大辟罪千有馀条,律令烦多, 《汉书·刑法志》: 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其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 《太平御览·律令上》: 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较然易知。 《汉书·刑法志》: 惟刑之恤哉!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惟刑之恤。 《尚书·舜典》: 惟刑之恤哉! 《群书治要·详刑》: 犹惟刑之恤也。 《群书治要·体论》: 惟刑之恤, 《群书治要·傅子》: 惟刑之恤, 《太平御览·叙刑上》: 惟刑之恤哉。 《太平御览·叙刑下》: 犹惟刑之恤。 《太平御览·叙刑下》: 惟刑之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