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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24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祅言令。孝文二年,又詔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使有罪不收,無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謹奉詔,盡除收律、相坐法。」其後,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由是言之,風俗移易,人性相近而習相遠,信矣。夫以孝文之仁,平、勃之知,猶有過刑謬論如此甚也,而況庸材溺於末流者乎?
《漢書·諸侯王表》: 漢興之初, 《漢書·刑法志》: 漢興之初, 《漢書·郊祀志下》: 漢興之初, 《漢書·郊祀志下》: 漢興之初, 《漢書·循吏傳》: 漢興之初, 《三國志·先主傳》: 漢興之初, 《藝文類聚·親戚封》: 漢興之初, 《太平御覽·同姓封》: 漢興之初, 《漢書·刑法志》: 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約法三章。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 《說苑·談叢》: 吞舟之魚, 《莊子·庚桑楚》: 吞舟之魚, 《列子·楊朱》: 吞舟之魚, 《淮南子·主術訓》: 吞舟之魚, 《淮南子·繆稱訓》: 無吞舟之魚。 《呂氏春秋·慎勢》: 吞舟之魚, 《史記·酷吏列傳》: 網漏於吞舟之魚, 《鹽鐵論·論菑》: 網漏吞舟之魚, 《漢書·刑法志》: 網漏吞舟之魚, 《漢書·酷吏傳》: 號為罔漏吞舟之魚。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 《後漢書·張王种陳列傳》: 網漏吞舟之魚, 《世說新語·規箴》: 寧使網漏吞舟, 《抱朴子·博喻》: 吞舟之魚, 《金樓子·立言下》: 求吞舟之魚, 《群書治要·酷吏傳》: 網漏於吞舟之魚, 《群書治要·傳》: 網漏吞舟, 《群書治要·用奇》: 然後罔漏吞舟之魚, 《群書治要·傅子》: 雖網漏吞舟, 《太平御覽·梳篦》: 漏吞舟之魚; 《太平御覽·魚上》: 吞舟之魚, 《太平御覽·蟻》: 吞舟之魚, 《太平御覽·蟻》: 吞舟之魚, 《漢書·刑法志》: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 《太平御覽·三族刑》: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煞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授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 《漢書·刑法志》: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 《後漢書·崔駰列傳》: 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斬趾、 《太平御覽·梟首》: 三族:令先黥劓,斬左右趾, 《太平御覽·三族刑》: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 《漢書·刑法志》: 「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 《後漢書·崔駰列傳》: 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斬趾、斷舌、梟首,故謂之具五刑。 《太平御覽·梟首》: 三族:令先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謂之具五刑。 《太平御覽·三族刑》: 「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煞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漢書·刑法志》: 又先斷舌。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又先斷其舌。 《後漢書·董卓列傳》: 先斷其舌, 《太平御覽·三族刑》: 又先斷舌。 《史記·孝文本紀》: 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論,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帑,朕甚不取。其議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之。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從來遠矣。如故便。」上曰:「朕聞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導,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見其便,其孰計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 《漢書·刑法志》: 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議。」左右丞相周勃、陳平奏言:「父母妻子同產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也。收之之道,所由來久矣。臣之愚計,以為如其故便。」文帝復曰:「朕聞之,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道之以善者,吏也;既不能道,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法反害於民,為暴者也。朕未見其便,宜孰計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於天下,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不取。其議之。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不取。其除之。 《史記·封禪書》: 朕甚不取。自今除之。 《漢書·刑法志》: 朕甚弗取。其議。 《漢書·郊祀志上》: 朕甚弗取,其除之。 《前漢紀·孝文皇帝紀下》: 朕弗取。其除之。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不取。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不取也。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不取。 《史記·孝文本紀》: 朕甚不取。 《史記·封禪書》: 朕甚不取。 《漢書·文帝紀》: 朕甚不取。 《漢書·文帝紀》: 朕甚不取。 《漢書·刑法志》: 朕甚弗取。 《漢書·郊祀志上》: 朕甚弗取, 《文子·上禮》: 衰漸所由來久矣。 《史記·三王世家》: 所由來久矣。 《鹽鐵論·繇役》: 所由來久矣。 《漢書·刑法志》: 所由來久矣。 《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所由來久矣。 《太平御覽·盤瓠》: 所由來久矣。 《新書·益壤》: 臣之愚計, 《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臣之愚計, 《漢書·刑法志》: 臣之愚計, 《漢書·賈誼傳》: 臣之愚計, 《前漢紀·孝宣皇帝紀三》: 臣之愚計。 《東觀漢記·公孫述》: 臣之愚計, 《後漢書·隗囂公孫述列傳》: 臣之愚計, 《太平御覽·游說中》: 臣之愚計, 《漢書·刑法志》: 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漢書·刑法志》: 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太平御覽·除肉刑》: 於盛德,臣等所不及也。 《漢書·刑法志》: 新垣平謀為逆,復行三族之誅。 《太平御覽·三族刑》: 后新垣平謀逆,復行三族之誅。 《漢書·刑法志》: 風俗移易, 《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 風俗移易, 《論語·陽貨》: 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潛夫論·本政》: 性相近而習相遠。 《論衡·本性》: 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列女傳·齊宿瘤女》: 性相近,習相遠也。 《漢書·刑法志》: 人性相近而習相遠, 《後漢書·班彪列傳上》: 「性相近,習相遠也」。 《後漢書·黨錮列傳》: 性相近也,習相遠也。 《群書治要·陽貨》: 性相近也。習相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