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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25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聽: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八議: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三刺: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復下詔曰:「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其後獄吏復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三年復下詔曰:「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繫者,頌繫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
《漢書·刑法志》: 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周禮·秋官司寇》: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群書治要·秋官》: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贊司寇, 《太平御覽·聽訟》: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太平御覽·赦》: 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 《漢書·刑法志》: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周禮·秋官司寇》: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群書治要·秋官》: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太平御覽·聽訟》: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漢書·刑法志》: 一曰議親,二曰議故,三曰議賢,四曰議能,五曰議功,六曰議貴,七曰議勤,八曰議賓。 《周禮·秋官司寇》: 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群書治要·秋官》: 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漢書·刑法志》: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群書治要·秋官》: 一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 《漢書·刑法志》: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 《周禮·秋官司寇》: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 《群書治要·秋官》: 一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 《漢書·刑法志》: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 《周禮·秋官司寇》: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群書治要·秋官》: 一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太平御覽·聽訟》: 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漢書·刑法志》: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周禮·秋官司寇》: 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 《周禮·秋官司寇》: 壹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群書治要·秋官》: 一刺曰訊羣臣,再刺曰訊羣吏,三刺曰訊萬民, 《太平御覽·聽訟》: 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 《漢書·刑法志》: 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周禮·秋官司寇》: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群書治要·秋官》: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 《太平御覽·赦》: 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漢書·刑法志》: 三宥:一曰弗識,二曰過失,三曰遺忘。 《周禮·秋官司寇》: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群書治要·秋官》: 壹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太平御覽·聽訟》: 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太平御覽·赦》: 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 《漢書·刑法志》: 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 《周禮·秋官司寇》: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太平御覽·拲》: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漢書·刑法志》: 上罪梏拲而桎, 《周禮·秋官司寇》: 上罪梏拲而桎, 《說文解字·手部》: 上辠,梏拲而桎。 《太平御覽·拲》: 上罪梏拲而桎, 《漢書·刑法志》: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周禮·秋官司寇》: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周禮·秋官司寇》: 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 《太平御覽·拲》: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漢書·刑法志》: 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 《漢書·蕭何曹參傳》: 景帝二年,制詔御史: 《太平御覽·舞》: 孝景皇帝元年,制詔御史: 《漢書·刑法志》: 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四》: 詔御史曰。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或有死者。久而不能論。無罪者久繫。自今已後有疑獄者。各讞所屬二千石。二千石不能決。移之廷尉。廷尉不決。具奏以聞。 《太平御覽·決獄》: 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己后,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長,二千石官長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移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附所當比律令以聞。 《漢書·景帝紀》: 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 《漢書·刑法志》: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四》: 二千石不能決。移之廷尉。 《太平御覽·決獄》: 所不能決者移廷尉, 《太平御覽·決獄》: 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 《漢書·景帝紀》: 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漢書·刑法志》: 諸獄疑,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前漢紀·孝景皇帝紀》: 諸獄疑。雖文致於法。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漢書·景帝紀》: 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漢書·刑法志》: 至後元年,又下詔曰:「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漢書·刑法志》: 「獄,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 《太平御覽·決獄》: 「獄,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理獄者務先寬。」自此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聽三宥之意。 《漢書·景帝紀》: 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漢書·刑法志》: 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前漢紀·孝景皇帝紀》: 有令讞之。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太平御覽·決獄》: 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 《漢書·刑法志》: 高年老長,人所尊敬也;鰥寡不屬逮者,人所哀憐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歲以下,及孕者未乳,師、朱儒當鞠繫者,頌繫之。 《前漢紀·孝景皇帝紀》: 高年者人所尊敬。鰥寡孤獨者人所哀憐也。其令八歲以下。八十以上。及孕子未乳。當鞫繫者。無訟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