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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汉书 -> 志 -> 刑法志 -> 25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上恩如此,吏犹不能奉宣。故孝景中五年复下诏曰:“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其后狱吏复避微文,遂其愚心。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三年复下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
《汉书·刑法志》: 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寇》: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群书治要·秋官》: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 《太平御览·听讼》: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太平御览·赦》: 司刺,掌三宥三赦之法。 《汉书·刑法志》: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周礼·秋官司寇》: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群书治要·秋官》: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太平御览·听讼》: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汉书·刑法志》: 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 《周礼·秋官司寇》: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群书治要·秋官》: 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汉书·刑法志》: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群书治要·秋官》: 一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汉书·刑法志》: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 《周礼·秋官司寇》: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 《群书治要·秋官》: 一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 《汉书·刑法志》: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 《周礼·秋官司寇》: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群书治要·秋官》: 一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太平御览·听讼》: 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汉书·刑法志》: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周礼·秋官司寇》: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周礼·秋官司寇》: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群书治要·秋官》: 一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太平御览·听讼》: 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汉书·刑法志》: 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三赦:一曰幼弱,二曰老眊,三曰憃愚。 《周礼·秋官司寇》: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群书治要·秋官》: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太平御览·赦》: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汉书·刑法志》: 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 《周礼·秋官司寇》: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群书治要·秋官》: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太平御览·听讼》: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太平御览·赦》: 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汉书·刑法志》: 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 《周礼·秋官司寇》: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太平御览·拲》: 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汉书·刑法志》: 上罪梏拲而桎, 《周礼·秋官司寇》: 上罪梏拲而桎, 《说文解字·手部》: 上辠,梏拲而桎。 《太平御览·拲》: 上罪梏拲而桎, 《汉书·刑法志》: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周礼·秋官司寇》: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周礼·秋官司寇》: 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 《太平御览·拲》: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汉书·刑法志》: 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 《汉书·萧何曹参传》: 景帝二年,制诏御史: 《太平御览·舞》: 孝景皇帝元年,制诏御史: 《汉书·刑法志》: 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前汉纪·高祖皇帝纪四》: 诏御史曰。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或有死者。久而不能论。无罪者久系。自今已后有疑狱者。各谳所属二千石。二千石不能决。移之廷尉。廷尉不决。具奏以闻。 《太平御览·决狱》: 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己后,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附所当比律令以闻。 《汉书·景帝纪》: 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 《汉书·刑法志》: 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 《前汉纪·高祖皇帝纪四》: 二千石不能决。移之廷尉。 《太平御览·决狱》: 所不能决者移廷尉, 《太平御览·决狱》: 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 《汉书·景帝纪》: 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汉书·刑法志》: 诸狱疑,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前汉纪·孝景皇帝纪》: 诸狱疑。虽文致于法。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汉书·景帝纪》: 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书·刑法志》: 至后元年,又下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书·刑法志》: “狱,重事也。人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 《太平御览·决狱》: “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理狱者务先宽。”自此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听三宥之意。 《汉书·景帝纪》: 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书·刑法志》: 有令谳者已报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前汉纪·孝景皇帝纪》: 有令谳之。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太平御览·决狱》: 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 《汉书·刑法志》: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前汉纪·孝景皇帝纪》: 高年者人所尊敬。鳏寡孤独者人所哀怜也。其令八岁以下。八十以上。及孕子未乳。当鞫系者。无讼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