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Text Project | |
Simplified Chinese version |
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26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定,近古而便民者也。
《汉书·刑法志》: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朕惟耋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衰微。亦无暴虐之心。今或罹文法。拘执囹圄。不终天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他皆勿坐。 《汉书·刑法志》: 发齿堕落, 《汉书·宣元六王传》: 发齿堕落, 《汉书·匈奴传上》: 发齿堕落,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发齿堕落。 《论语·季氏》: 血气既衰, 《汉书·刑法志》: 血气既衰, 《群书治要·季氏》: 血气既衰, 《太平御览·血》: 血气既衰, 《汉书·刑法志》: 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 《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 不得终其功业,朕甚怜之。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不终天命。朕甚怜之。 《史记·孝文本纪》: 朕甚怜之, 《史记·孝文本纪》: 朕甚怜之。 《列女传·齐太仓女》: 朕甚怜之。 《汉书·文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景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宣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宣帝纪》: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朕甚怜之。 《汉书·高五王传》: 朕甚怜之。 《汉书·萧何曹参传》: 朕甚怜之。 《汉书·魏相丙吉传》: 朕甚怜之。 《汉书·赵尹韩张两王传》: 朕甚怜之。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朕甚怜之。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朕甚怜之。 《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 朕甚怜之, 《群书治要·志》: 朕甚怜之, 《太平御览·笞》: 朕甚怜之, 《汉书·刑法志》: 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二》: 诏民年未满十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 《汉书·宣帝纪》: 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刑法志》: 上请廷尉以闻,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皆诣廷尉以闻。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二》: 上请廷尉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