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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刑法志 -> 31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末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治古,方起于乱今也。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荀子·正论》: 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 《汉书·刑法志》: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群书治要·志》: 且惩其末也。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荀子·正论》: 然则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论》: 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 《荀子·正论》: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孔丛子·公孙龙》: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公孙龙子·迹府》: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吕氏春秋·去私》: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吕氏春秋·正名》: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汉书·刑法志》: 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汉书·刑法志》: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 《汉书·刑法志》: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汉书·薛宣朱博传》: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前汉纪·高祖皇帝纪二》: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是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 《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 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 《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 杀人不死,伤人不论。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群书治要·志》: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 《群书治要·志》: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艺文类聚·刑法》: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太平御览·公平》: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太平御览·象刑》: 是煞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论》: 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 《汉书·刑法志》: 故象刑非生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群书治要·志》: 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太平御览·象刑》: 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汉书·刑法志》: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群书治要·志》: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书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荀子·正论》: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断其首,县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汉书·刑法志》: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群书治要·志》: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荀子·正论》: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断其首,县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汉书·刑法志》: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凡爵列、官秩、赏庆、刑威,皆以类相从,使当其实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称官,赏不酬功,刑不应罪,不祥莫大焉。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 《群书治要·志》: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 《荀子·议兵》: 故赏庆、刑罚、 《荀子·议兵》: 故赏庆、刑罚、 《荀子·正论》: 赏庆、刑罚, 《汉书·刑法志》: 赏庆刑罚, 《群书治要·志》: 赏庆刑罚, 《荀子·君道》: 一物不应,乱之端也。 《荀子·正论》: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荀子·哀公》: 一物不应,乱之端也, 《新序·杂事四》: 一物不应,乱之端也, 《汉书·刑法志》: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群书治要·志》: 一物失称,乱之端也。 《太平御览·鉴戒下》: 一物失所,乱之端也。 《荀子·正论》: 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汉书·刑法志》: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矣焉。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若德不副位,能不称官,赏不酬功,刑不应罪,不祥莫大焉。 《群书治要·志》: 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论》: 赏不当功,罚不当罪, 《文子·上仁》: 赏不当功,诛不应罪, 《淮南子·主术训》: 赏不当功,诛不应罪, 《汉书·刑法志》: 赏不当功,刑不当罪,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赏不当功。刑不当罪。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赏不酬功,刑不应罪, 《群书治要·志》: 赏不当功,刑不当罪, 《群书治要·上行》: 赏不当功,诛不应罪, 《孟子·离娄上》: 离则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论》: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论》: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论》: 不祥莫大焉。 《韩诗外传·卷六》: 不祥莫大焉。 《吕氏春秋·谨听》: 不祥莫大焉。 《吕氏春秋·淫辞》: 不祥莫大焉。 《吕氏春秋·召类》: 不祥莫大焉; 《汉书·刑法志》: 不祥莫大矣焉。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不祥莫大焉。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不祥莫大焉。 《群书治要·志》: 不祥莫大焉。 《太平御览·鉴戒下》: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论》: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孔丛子·公孙龙》: 夫王之令、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公孙龙子·迹府》: 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吕氏春秋·去私》: 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吕氏春秋·正名》: 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史记·高祖本纪》: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书·高帝纪上》: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书·刑法志》: 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汉书·刑法志》: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汉书·薛宣朱博传》: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 《前汉纪·高祖皇帝纪二》: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 《后汉书·刘玄刘盆子列传》: 众既寖盛,乃相与为约:杀人者死,伤人者偿创。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群书治要·志》: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艺文类聚·刑法》: 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太平御览·汉高祖皇帝》: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太平御览·公平》: 墨者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太平御览·律令上》: 约法三章曰:“煞人者死,伤人讥袖抵罪。” 《荀子·正论》: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汉书·刑法志》: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群书治要·志》: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 《艺文类聚·刑法》: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 《礼记·三年问》: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荀子·正论》: 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荀子·礼论》: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汉书·刑法志》: 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群书治要·志》: 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礼记·三年问》: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荀子·正论》: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荀子·礼论》: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中论·佚文》: 未有知其所从来者, 《汉书·刑法志》: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群书治要·志》: 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群书治要·中论》: 未有知其所从来者, 《荀子·正论》: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 《汉书·刑法志》: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时轻时重”,此之谓也。 《群书治要·志》: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 《荀子·正论》: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汉书·刑法志》: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爰徐列传》: 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 《群书治要·志》: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艺文类聚·刑法》: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汉书·刑法志》: 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 《前汉纪·孝成皇帝纪一》: 所谓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 《群书治要·志》: 书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 《扬子法言·先知卷第九》: 虞象刑惟明, 《汉书·刑法志》: 象刑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