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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漢書 -> 志 -> 刑法志 -> 31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末也。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治古,方起於亂今也。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荀子·正論》: 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群書治要·志》: 且懲其末也。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荀子·正論》: 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論》: 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 《荀子·正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孔叢子·公孫龍》: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公孫龍子·跡府》: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去私》: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正名》: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漢書·刑法志》: 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漢書·薛宣朱博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二》: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後漢書·劉玄劉盆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 《後漢書·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 殺人不死,傷人不論。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藝文類聚·刑法》: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公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象刑》: 是煞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論》: 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 《漢書·刑法志》: 故象刑非生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群書治要·志》: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太平御覽·象刑》: 故象刑非生於治古,方起於亂今也。 《漢書·刑法志》: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群書治要·志》: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書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屨赭衣者哉。 《荀子·正論》: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斷其首,縣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漢書·刑法志》: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群書治要·志》: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荀子·正論》: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斷其首,縣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漢書·刑法志》: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夫征暴誅悖,治之威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凡爵列、官秩、賞慶、刑威,皆以類相從,使當其實也」。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罪,不祥莫大焉。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 《群書治要·志》: 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以類相從者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誅悖,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 《荀子·議兵》: 故賞慶、刑罰、 《荀子·議兵》: 故賞慶、刑罰、 《荀子·正論》: 賞慶、刑罰, 《漢書·刑法志》: 賞慶刑罰, 《群書治要·志》: 賞慶刑罰, 《荀子·君道》: 一物不應,亂之端也。 《荀子·正論》: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荀子·哀公》: 一物不應,亂之端也, 《新序·雜事四》: 一物不應,亂之端也, 《漢書·刑法志》: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群書治要·志》: 一物失稱,亂之端也。 《太平御覽·鑒戒下》: 一物失所,亂之端也。 《荀子·正論》: 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罪,不祥莫大焉。 《群書治要·志》: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賞不當功,罰不當罪, 《文子·上仁》: 賞不當功,誅不應罪, 《淮南子·主術訓》: 賞不當功,誅不應罪, 《漢書·刑法志》: 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賞不酬功,刑不應罪, 《群書治要·志》: 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群書治要·上行》: 賞不當功,誅不應罪, 《孟子·離婁上》: 離則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不祥莫大焉。 《韓詩外傳·卷六》: 不祥莫大焉。 《呂氏春秋·謹聽》: 不祥莫大焉。 《呂氏春秋·淫辭》: 不祥莫大焉。 《呂氏春秋·召類》: 不祥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不祥莫大矣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不祥莫大焉。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不祥莫大焉。 《群書治要·志》: 不祥莫大焉。 《太平御覽·鑒戒下》: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孔叢子·公孫龍》: 夫王之令、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公孫龍子·跡府》: 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去私》: 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正名》: 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史記·高祖本紀》: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高帝紀上》: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刑法志》: 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漢書·薛宣朱博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二》: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盜抵罪。 《後漢書·劉玄劉盆子列傳》: 眾既寖盛,乃相與為約: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藝文類聚·刑法》: 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太平御覽·漢高祖皇帝》: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太平御覽·公平》: 墨者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律令上》: 約法三章曰:「煞人者死,傷人譏褎抵罪。」 《荀子·正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 《藝文類聚·刑法》: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 《禮記·三年問》: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荀子·正論》: 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荀子·禮論》: 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漢書·刑法志》: 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群書治要·志》: 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禮記·三年問》: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荀子·正論》: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荀子·禮論》: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中論·佚文》: 未有知其所從來者, 《漢書·刑法志》: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群書治要·志》: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群書治要·中論》: 未有知其所從來者, 《荀子·正論》: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曰:「刑罰世輕世重。」此之謂也。 《漢書·刑法志》: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夫時化則刑重,時亂則刑輕。書曰「刑罰時輕時重」,此之謂也。 《群書治要·志》: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也。書云,刑罰世重世輕,此之謂也。 《荀子·正論》: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 《漢書·刑法志》: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夫時化則刑重,時亂則刑輕。 《群書治要·志》: 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 《藝文類聚·刑法》: 治則刑重,亂則刑輕。 《漢書·刑法志》: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所謂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 《群書治要·志》: 書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 《揚子法言·先知卷第九》: 虞象刑惟明, 《漢書·刑法志》: 象刑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