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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漢書 -> 志 -> 刑法志 -> 32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錯,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詩》云「宜民宜人,受祿于天」。《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為政而宜於民者,功成事立,則受天祿而永年命,所謂「一人有慶,萬民賴之」者也。
《漢書·刑法志》: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群書治要·志》: 孫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說而論之曰:禹承堯舜之後,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湯武順而行之者,以俗薄於唐虞故也。今漢承衰周暴秦極弊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羈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髠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若此之惡,髠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輕之所生也。 《漢書·刑法志》: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 《群書治要·志》: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弊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羈而御駻突, 《太平御覽·羈》: 今漢承衰周、暴秦極弊之後,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羈而御駻馬。 《漢書·刑法志》: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漢書·刑法志》: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群書治要·志》: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髠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若此之惡,髠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輕之所生也。 《漢書·刑法志》: 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抱朴子·用刑》: 髡鉗不足以懲無恥, 《群書治要·志》: 髠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 《漢書·刑法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錯,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群書治要·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盗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奸不塞,刑繁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盗,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成康刑措,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也。 《漢書·刑法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群書治要·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盗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奸不塞,刑繁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盗,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白虎通德論·文質》: 不可勝條, 《漢書·刑法志》: 不可勝條。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不可勝條。 《群書治要·志》: 不可勝條, 《史記·滑稽列傳》: 又恐受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及吏坐受賕枉法, 《漢書·刑法志》: 吏受賕枉法, 《後漢書·西羌傳》: 受賕枉法, 《群書治要·志》: 吏受賕枉法, 《太平御覽·除肉刑》: 及吏坐授賕枉法, 《荀子·天論》: 男女淫亂, 《漢書·刑法志》: 男女淫亂, 《群書治要·志》: 男女淫亂, 《群書治要·孫卿子》: 男女淫亂, 《漢書·刑法志》: 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 《三國志·孫休傳》: 未可卒致,漢文升平,庶幾可及。 《群書治要·志》: 雖未可致,孝文斷獄,庶幾可及也。 《漢書·刑法志》: 庶幾可及。《詩》云「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金樓子·立言下》: 餘比庶幾焉。《詩》云:「宜民宜人,受祿於天。」 《漢書·刑法志》: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為政而宜於民者, 《漢書·董仲舒傳》: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為政而宜於民者, 《禮記·中庸》: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漢書·刑法志》: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漢書·董仲舒傳》: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漢書·王莽傳中》: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詩經·假樂》: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金樓子·立言下》: 宜民宜人,受祿於天。 《三國志·陸遜傳》: 『宜民宜人,受祿于天』。 《群書治要·大雅》: 宜民宜人,受禄于天, 《漢書·刑法志》: 「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漢書·郊祀志下》: 正稽古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漢書·雋疏于薛平彭傳》: 正稽古建功立事,可以永年, 《金樓子·立言下》: 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禮記·緇衣》: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荀子·君子》: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孝經·天子》: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說苑·建本》: 呂刑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春秋繁露·為人者天》: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大戴禮記·保傅》: 一人有慶,萬民賴之。 《新書·保傅》: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淮南子·主術訓》: 一人有慶,萬民賴之。 《淮南子·繆稱訓》: 故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春秋左傳·襄公十三年》: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漢書·刑法志》: 一人有慶,萬民賴之 《漢書·賈誼傳》: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後漢書·孝安帝紀》: 一人有慶,萬民賴之。 《尚書·呂刑》: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三國志·齊王紀》: 書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三國志·王朗傳子名肅》: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三國志·吳主傳》: 書不云乎,『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群書治要·尚書》: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群書治要·孝經》: 呂刑云,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群書治要·紀》: 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藝文類聚·巡守》: 一人有韙,萬民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