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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漢書 -> 志 -> 郊祀志 -> 郊祀志下 -> 32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明年,上始祀南郊,赦奉郊之縣及中都官耐罪囚徒。是歲衡、譚復條奏:「長安廚官縣官給祠郡國候神方士使者所祠,凡六百八十三所,其二百八所應禮,及疑無明文,可奉祠如故。其餘四百七十五所不應禮,或復重,請皆罷。」奏可。本雍舊祠二百三所,唯山川諸星十五所為應禮云。若諸布、諸嚴、諸逐,皆罷。杜主有五祠,置其一。又罷高祖所立梁、晉、秦、荊巫、九天、南山、萊中之屬,及孝文渭陽、孝武薄忌泰一、三一、黃帝、冥羊、馬行、泰一、皋山山君、武夷、夏后啟母石、萬里沙、八神、延年之屬,及孝宣參山、蓬山、之罘、成山、萊山、四時、蚩尤、勞谷、五床、僊人、玉女、徑路、黃帝、天神、原水之屬,皆罷。候神方士使者副佐、本草待詔七十餘人皆歸家。
《漢書·成帝紀》: 赦奉郊縣長安、長陵及中都官耐罪徒。 《漢書·郊祀志下》: 赦奉郊之縣及中都官耐罪囚徒。 《漢書·郊祀志下》: 是歲衡、譚復條奏:「長安廚官縣官給祠郡國候神方士使者所祠,凡六百八十三所,其二百八所應禮,及疑無明文,可奉祠如故。其餘四百七十五所不應禮,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丞相匡衡又奏郡國候神方士使者。所祠凡六百八十三所。其二百八所應祀。或疑無明文。不可奉祀。其餘四百七十五所。不應祀。 《漢書·武帝紀》: 請皆罷。」奏可。 《漢書·郊祀志下》: 請皆罷。」奏可。 《史記·孝武本紀》: 薄忌泰一及三一、冥羊、馬行、 《史記·封禪書》: 薄忌太一及三一、冥羊、馬行、 《漢書·郊祀志下》: 如薄忌泰一及三一、冥羊、馬行、 《漢書·郊祀志下》: 孝武薄忌泰一、三一、黃帝、冥羊、馬行、 《史記·孝武本紀》: 冥羊用羊;祠馬行用一青牡馬;泰一、皋山山君、地長用牛;武夷君用乾魚; 《史記·封禪書》: 冥羊用羊祠;馬行用一青牡馬;太一、澤山君地長用牛;武夷君用乾魚; 《漢書·郊祀志上》: 冥羊用羊祠;馬行用一青牡馬;泰一、皋山山君用牛;武夷君用乾魚; 《漢書·郊祀志下》: 冥羊、馬行、泰一、皋山山君、武夷、 《太平御覽·祭禮中》: 冥羊用羊祠;馬行用一青牡馬;太一、澤山山君地長,用牛;武夷君用乾魚; 《漢書·武帝紀》: 見夏后啟母石。 《漢書·郊祀志下》: 夏后啟母石、 《漢書·郊祀志下》: 皆罷。候神方士使者副佐、本草待詔七十餘人皆歸家。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皆罷之。候神方士使者副使待詔七十餘人皆罷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