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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an Shu -> 志 -> 溝洫志 -> 27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治河有上中下策。古者立國居民,疆理土地,必遺川澤之分,度水勢所不及。大川無防,小水得入,陂障卑下,以為汙澤,使秋水多,得有所休息,左右游波,寬緩而不迫。夫土之有川,猶人之有口也。治土而防其川,猶止兒啼而塞其口,豈不遽止,然其死可立而待也。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善為民者,宣之使言。」蓋隄防之作,近起戰國,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齊與趙、魏,以河為竟。趙、魏瀕山,齊地卑下,作隄去河二十五里。河水東抵齊隄,則西泛趙、魏,趙、魏亦為隄去河二十五里。雖非其正,水尚有所游盪。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無害,稍築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時至漂沒,則更起隄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澤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今隄防骥者去水數百步,遠者數里。近黎陽南故大金隄,從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頭,乃折東,與東山相屬。民居金隄東,為廬舍,住十餘歲更起隄,從東山南頭直南與故大隄會。又內黃界中有澤,方數十里,環之有隄,往十餘歲太守以賦民,民今起廬舍其中,此臣親所見者也。東郡白馬故大隄亦復數重,民皆居其間。從黎陽北盡魏界,故大隄去河遠者數十里,內亦數重,此皆前世所排也。河從河內北至黎陽為石隄,激使東抵東郡平剛;又為石隄,使西北抵黎陽、觀下;又為石隄,使東北抵東郡津北;又為石隄,使西北抵魏郡昭陽;又為石隄,激使東北。百餘里間,河再西三東,迫阨如此,不得安息。
《漢書·溝洫志》: 治河有上中下策。 《太平御覽·決塞》: 賈讓奏言治河有上中下三策。 《論衡·書虛》: 夫地之有百川也,猶人之有血脈也。 《漢書·溝洫志》: 夫土之有川,猶人之有口也。 《春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豈不遽止, 《漢書·溝洫志》: 豈不遽止, 《群書治要·襄公》: 豈不遽止, 《呂氏春秋·達鬱》: 是故治川者決之使導,治民者宣之使言。 《史記·周本紀》: 是故為水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 《國語·周語上》: 是故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 《漢書·溝洫志》: 故曰:「善為川者,決之使道;善為民者,宣之使言。」 《群書治要·本紀》: 是故為水者,决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 《太平御覽·川》: 是故為川決之使導,為民宣之使言。 《新序·善謀下》: 以河為境, 《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 以河為境。 《漢書·地理志下》: 以河為竟。 《漢書·溝洫志》: 以河為竟。 《漢書·竇田灌韓傳》: 以河為竟,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上》: 以河為境。 《群書治要·傳》: 以河為境, 《群書治要·傳》: 以河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