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
史書 -> 漢書 -> 傳 -> 薛宣朱博傳 -> 16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事下有司,御史中丞眾等奏:「況朝臣,父故宰相,再封列侯,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修言以謗毀宣。咸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咸給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要遮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論議之端。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凡民忿怒爭鬥者同。臣聞敬近臣,為近主也。禮,下公門,式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免於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俱惡,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為「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者同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疻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數稱宣惡,流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咸,計謀已定,後聞置司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無所錯手足。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怒,無它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恐非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上以問公卿議臣。丞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自將軍以下至博士議郎皆是廷尉。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為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漢書·薛宣朱博傳》: 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要遮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論議之端。桀黠無所畏忌,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以為況恐咸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迫切宮闕。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隔塞聰明。抑絕論議之官。桀黠無所畏忌。 《漢書·趙尹韓張兩王傳》: 流聞四方, 《漢書·薛宣朱博傳》: 流聞四方,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流聞四方, 《後漢書·劉玄劉盆子列傳》: 流聞四方, 《禮記·曲禮上》: 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 《列女傳·衛靈夫人》: 禮下公門式路馬, 《漢書·薛宣朱博傳》: 禮,下公門,式路馬,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禮。下公門。式路馬。 《後漢書·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 禮,下公門,軾輅馬。 《藝文類聚·闕》: 妾聞禮下公門,式路馬, 《太平御覽·鄉》: 《禮》,下公門,軾路馬。 《太平御覽·闕》: 妾聞《禮》:下公門,軾路馬。 《太平御覽·門上》: 《禮》,下公門。軾輅馬。 《太平御覽·敘賢》: 妾聞禮下公門式路馬, 《太平御覽·馬一》: 士卒下公門,式路馬。 《漢書·薛宣朱博傳》: 禮,下公門,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禮。下公門。 《東觀漢記·張湛》: 禮,下公門, 《後漢書·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 禮,下公門, 《藝文類聚·德》: 禮下公門, 《太平御覽·鄉》: 《禮》,下公門, 《太平御覽·門上》: 《禮》,下公門。 《戰國策·昭王既息民繕兵》: 不免於誅。 《漢書·薛宣朱博傳》: 不免於誅, 《漢書·刑法志》: 完為城旦舂; 《漢書·刑法志》: 完為城旦舂, 《漢書·蕭何曹參傳》: 完為城旦。 《漢書·薛宣朱博傳》: 完為城旦, 《太平御覽·徒作年數》: 完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除肉刑》: 完為城旦舂, 《太平御覽·除肉刑》: 完為城旦舂; 《漢書·薛宣朱博傳》: 詔書無以詆欺成罪。 《漢書·翟方進傳》: 以詆欺成罪。 《漢書·薛宣朱博傳》: 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非恐為司隸造謀也。本爭私變。以父見謗。無他大惡。雖於掖門大道中。與凡民道爭無異。 《荀子·正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孔叢子·公孫龍》: 夫王之令、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公孫龍子·跡府》: 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去私》: 墨者之法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正名》: 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史記·高祖本紀》: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高帝紀上》: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刑法志》: 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漢書·薛宣朱博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二》: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盜抵罪。 《後漢書·劉玄劉盆子列傳》: 眾既寖盛,乃相與為約: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 《藝文類聚·刑法》: 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太平御覽·漢高祖皇帝》: 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太平御覽·公平》: 墨者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律令上》: 約法三章曰:「煞人者死,傷人譏褎抵罪。」 《荀子·正論》: 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論》: 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 《荀子·正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孔叢子·公孫龍》: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公孫龍子·跡府》: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去私》: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正名》: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漢書·刑法志》: 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漢書·薛宣朱博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二》: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後漢書·劉玄劉盆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 《後漢書·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 殺人不死,傷人不論。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藝文類聚·刑法》: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公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象刑》: 是煞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論語·子路》: 名不正,則言不順; 《春秋繁露·實性》: 名不正則言不順。 《白虎通德論·姓名》: 名不正,則言不順。 《風俗通義·正失》: 名不正,則言不順。 《魯勝墨辯注敘》: 必也正名,名不正則事不成。 《尹文子·大道上》: 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也。 《史記·孔子世家》: 夫名不正則言不順, 《鹽鐵論·論儒》: 名不正則言不順, 《漢書·藝文志》: 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 《漢書·薛宣朱博傳》: 『必也正名。』名不正, 《漢書·王莽傳下》: 名不正,則言不順, 《群書治要·子路》: 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 《太平御覽·名》: 名不正則言不順。 《太平御覽·政治一》: 名不正,則言不順; 《論語·子路》: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史記·孔子世家》: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矣。 《漢書·刑法志》: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 《漢書·薛宣朱博傳》: 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無所錯手足。 《漢書·王莽傳下》: 名不正,則言不順,至於刑罰不中,民無錯手足。 《後漢書·張曹鄭列傳》: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厝其手足。 《群書治要·子路》: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政治一》: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敘刑上》: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論語·子路》: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史記·孔子世家》: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矣。 《漢書·刑法志》: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 《漢書·薛宣朱博傳》: 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而民無所錯手足。 《漢書·王莽傳下》: 至於刑罰不中,民無錯手足。 《後漢書·光武帝紀上》: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 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 《後漢書·梁統列傳》: 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 《後漢書·張曹鄭列傳》: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厝其手足。 《顏氏家訓·治家》: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金樓子·立言上》: 夫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群書治要·子路》: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侍御史》: 若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政治一》: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敘刑上》: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敘刑上》: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論肉刑》: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也。 《論語·子路》: 刑罰不中, 《說苑·君道》: 刑罰不中, 《說苑·敬慎》: 刑罰不中, 《大戴禮記·盛德》: 刑罰不中, 《漢書·成帝紀》: 刑罰不中, 《漢書·刑法志》: 刑罰不中, 《漢書·董仲舒傳》: 刑罰不中, 《漢書·薛宣朱博傳》: 刑罰不中, 《前漢紀·孝武皇帝紀二》: 刑罰不中。 《東觀漢記·崔篆》: 刑罰不中, 《後漢書·光武帝紀上》: 刑罰不中,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 刑罰不中,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 刑罰不中, 《後漢書·張曹鄭列傳》: 刑罰不中, 《後漢書·崔駰列傳》: 刑罰不中, 《群書治要·子路》: 刑罰不中, 《群書治要·志》: 刑罰不中, 《群書治要·傳》: 刑罰不中, 《群書治要·本紀》: 刑罰不中, 《太平御覽·政治一》: 刑罰不中, 《太平御覽·敘刑上》: 刑罰不中, 《太平御覽·敘刑上》: 刑罰不中, 《太平御覽·獄》: 刑罰不中, 《太平御覽·論肉刑》: 刑罰不中, 《論語·子路》: 則民無所措手足。 《大戴禮記·少閒》: 民無所錯手足。 《孔叢子·對魏王》: 無所措手足也。 《漢書·刑法志》: 則民無所錯手足。 《漢書·薛宣朱博傳》: 而民無所錯手足。 《漢書·王莽傳下》: 無所錯手足。 《後漢書·光武帝紀上》: 則民無所措手足。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 則人無所措手足。 《後漢書·梁統列傳》: 則人無所厝手足。 《後漢書·鄭范陳賈張列傳》: 大臣無所措手足。 《顏氏家訓·治家》: 則民無所措手足。 《群書治要·子路》: 則民無所措手足, 《群書治要·志》: 大臣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侍御史》: 則人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監察御史》: 則人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養老》: 人無所措手足矣。 《太平御覽·政治一》: 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敘刑上》: 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敘刑上》: 則民無所措手足。 《太平御覽·轘》: 無所措手足故也。 《太平御覽·論肉刑》: 則民無所措手足也。 《漢書·薛宣朱博傳》: 春秋之義,原心定罪。 《太平御覽·刑部郎中刑部員外郎》: 《春秋》之義,原心定罪。 《論衡·福虛》: 原心定罪, 《漢書·薛宣朱博傳》: 原心定罪。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必先原心定罪,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原心定罪, 《三國志·鄧艾傳》: 原心定罪, 《群書治要·傳》: 原心定罪, 《太平御覽·刑部郎中刑部員外郎》: 原心定罪。 《漢書·薛宣朱博傳》: 聖王不以怒增刑。 《前漢紀·孝元皇帝紀上》: 不以怒增刑。 《漢書·薛宣朱博傳》: 明當以賊傷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明當以賊傷人。況與謀者。皆削爵減死。 《漢書·哀帝紀》: 及丞相孔光、 《漢書·禮樂志》: 丞相孔光、 《漢書·食貨志上》: 丞相孔光、 《漢書·溝洫志》: 下丞相孔光、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丞相孔光、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故丞相孔光、 《漢書·韋賢傳》: 丞相孔光、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丞相孔光、 《漢書·王商史丹傅喜傳》: 喜與丞相孔光、 《漢書·薛宣朱博傳》: 丞相孔光、 《漢書·薛宣朱博傳》: 與丞相孔光、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故丞相孔光、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丞相孔光。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丞相孔光免。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下》: 故丞相孔光。 《太平御覽·酪酥》: 丞相孔光奏: 《漢書·禮樂志》: 大司空何武奏: 《漢書·食貨志上》: 大司空何武奏請: 《漢書·溝洫志》: 大司空何武,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大司空何武、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大司空師丹、何武、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故大司空何武、師丹、 《漢書·韋賢傳》: 大司空何武奏言: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大司空師丹執政諫爭, 《漢書·匡張孔馬傳》: 光與大司空師丹奏言: 《漢書·匡張孔馬傳》: 大司空何武曰: 《漢書·王商史丹傅喜傳》: 大司空何武、 《漢書·王商史丹傅喜傳》: 大司空師丹共執正議。 《漢書·薛宣朱博傳》: 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 《漢書·薛宣朱博傳》: 大司空師丹共持正議。 《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故大司空何武, 《漢書·王莽傳上》: 大司空何武、左將軍師丹、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大司空何武。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大司空何武免。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大司空何武。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下》: 故大司空何武。 《太平御覽·房》: 大司空何武曰: 《太平御覽·警備》: 大司空何武、 《太平御覽·薦舉中》: 司空何武、 《太平御覽·聽訟》: 大司空何武也。 《漢書·薛宣朱博傳》: 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為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況減死罪一等。徙燉煌。宣免為庶人。卒於家。 《漢書·薛宣朱博傳》: 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免為庶人,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況減死罪一等。徙燉煌。宣免為庶人。 《後漢書·鄧張徐張胡列傳》: 皆減死一等,奪爵土,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面》: 沈減死一等,宣坐免為庶人。 《漢書·薛宣朱博傳》: 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況減死罪一等。徙燉煌。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光尋等減死一等。徙燉煌。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下》: 興減死罪一等, 《漢書·蓋諸葛劉鄭孫毌將何傳》: 減死罪一等, 《漢書·薛宣朱博傳》: 況竟減罪一等, 《前漢紀·孝武皇帝紀六》: 減死罪一等。 《前漢紀·孝昭皇帝紀》: 得滅死罪一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三》: 減死罪一等。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況減死罪一等。 《後漢書·光武帝紀下》: 減死罪一等; 《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 減罪一等, 《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 減罪一等, 《後漢書·肅宗孝章帝紀》: 減罪一等, 《後漢書·孝桓帝紀》: 減天下死罪一等, 《後漢書·孝桓帝紀》: 減天下死罪一等, 《後漢書·孝桓帝紀》: 詔減天下死罪一等, 《後漢書·孝桓帝紀》: 減天下死罪一等, 《後漢書·張王种陳列傳》: 減騰死罪一等,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得減死罪一等, 《後漢書·吳延史盧趙列傳》: 減死罪一等。 《後漢書·黨錮列傳》: 減死罪一等, 《三國志·文帝紀》: 陵減死罪一等。 《三國志·武宣卞皇后》: 減國內死罪一等。 《群書治要·傳》: 得减死罪一等。 《太平御覽·刑部郎中刑部員外郎》: 減死罪一等處分。 《太平御覽·義上》: 得減死罪一等, 《太平御覽·赦》: 減死罪一等, 《漢書·薛宣朱博傳》: 徙敦煌。宣坐免為庶人,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徙燉煌。宣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唇吻》: 況坐徙敦煌,宣免為庶人。 《漢書·蓋諸葛劉鄭孫毌將何傳》: 其免為庶人。」終於家。 《漢書·匡張孔馬傳》: 丞相免為庶人,終於家。 《漢書·薛宣朱博傳》: 宣坐免為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宣免為庶人。卒於家。 《漢書·哀帝紀》: 況免為庶人,歸故郡。 《漢書·匡張孔馬傳》: 其免嘉為庶人,歸故郡。 《漢書·薛宣朱博傳》: 宣坐免為庶人,歸故郡, 《漢書·元后傳》: 免況為庶人,歸故郡。 《前漢紀·孝哀皇帝紀上》: 商免為庶人。歸故郡。 《漢書·杜周傳》: 坐免為庶人, 《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 弘坐免為庶人。 《漢書·薛宣朱博傳》: 宣坐免為庶人, 《漢書·游俠傳》: 護坐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面》: 宣坐免為庶人。 《太平御覽·唇吻》: 宣免為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