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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平元年。春正月。匈奴復秣纍單于。遣右賢王伊邪莫演奉獻來朝。正月。既罷使者。送至蒲阪。伊邪莫演言。我欲降。即不受我。我自殺。終不復還歸。公卿議者。咸言宜如故事。受其降。光祿大夫谷永議郎杜欽。以單于屈體稱臣。奉使朝賀。無有二心。而今反受其逋逃之臣。是貪一夫之得。而失一國之心。開有罪之臣。絕慕義之君。假如單于初立。欲委身中國。未知利害。使人詐降以卜吉凶。如受之。虧德沮善。今單于自疏。或使者詐偽反間。欲因以生隙。受之適合其契。使得歸曲而責直。此誠邊塞安危之源。師旅動靜之首。不可不詳。不如勿受。上從之。問其降狀。曰。我病狂妄言耳。遣歸。復位如故。又不肯令見漢使。二月庚子。泰山桑谷。有鳶焚其巢。巢然墮地。有三鳶鷇燒死。長安男子石良劉歆。相與同居。有物如人狀在室中。擊之。為狗而走。後有數人。被甲持弓弩至良家。良等格擊之。或死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夏四月乙亥晦。日有蝕之。不盡如鉤。在東井六度。光祿大夫劉向曰。四月交於五月。同於孝惠。日同於孝昭。東井京師地。具說其占。恐害繼嗣。大赦天下。六月。罷典屬國官。并大鴻臚官。秋九月。復太上皇廟園。是時刑書煩多。上詔曰。周之甫刑。大辟之屬有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所以夭絕無辜。豈不哀哉。其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其審核之。務惟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時有司不能廣宣主恩。建立法度。徒學細微小事。以塞詔書而已。本志曰。昔周五刑之典。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國用中典者。至穆王命甫侯作五刑以誥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凡五刑之屬三千。稍稍煩多矣。及至戰國。韓任申不害。秦用商鞅。起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而法禁等酷矣。至高祖初入秦。約法三章。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至於孝文。遂除肉刑。而斬右趾者棄市。斬左足者。笞五百。劓罪笞三百。率不勝笞。多死。孝景詔定捶令。笞者乃得全。及孝武之時。酷吏擊斷。姦宄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有姦猾巧法。轉相比況。死罪決事。比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機閣。典掌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班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即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即位。深悼之。始置延尉平。元帝初立。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今法律煩多。自典者不能分明。而欲以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之中哉。其議定出令。及至孝成。重下明詔及公卿。卒不能定。昔荀卿言曰。俗說曰。古有象刑無肉刑。是不然矣。以為古之人莫觸其罪邪。豈獨無肉刑者。亦不用象刑矣。若有重罪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所謂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荀卿之言既然。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漢書·匈奴傳下》: 河平元年,單于遣右皋林王伊邪莫演等奉獻朝正月。既罷,遣使者送至蒱反。伊故事,受其降。光祿大夫谷永、議郎杜欽以為「漢興,匈奴數為邊害,故設金爵之賞以待降者。今單于詘體稱臣,列為北藩,遣使朝賀,無有二心,漢家接之,宜異於往時。今既享單于聘貢之質,而更受其逋逃之臣,是貪一夫之得而失一國之心,擁有罪之臣而絕慕義之君也。假令單于初立,欲委身中國,未知利害,私使伊邪莫演詐降以卜吉凶,受之虧德沮善,今單于自疏,不親邊吏;或者設為反間,欲因而生隙,受之適合其策,使得歸曲而直責。此誠邊竟安危之原,師旅動靜之首,不可不詳也。不如勿受,以昭日月之信,抑詐諼之謀,懷附親之心,便」。對奏,天子從之。遣中郎將王舜往問降狀。伊邪莫演曰:「我病狂妄言耳。」遣去。歸到,官位如故,不肯令見漢使。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河平元年。春正月。匈奴復秣纍單于。遣右賢王伊邪莫演奉獻來朝。正月。既罷使者。送至蒲阪。伊邪莫演言。我欲降。即不受我。我自殺。終不復還歸。公卿議者。咸言宜如故事。受其降。光祿大夫谷永議郎杜欽。以單于屈體稱臣。奉使朝賀。無有二心。而今反受其逋逃之臣。是貪一夫之得。而失一國之心。開有罪之臣。絕慕義之君。假如單于初立。欲委身中國。未知利害。使人詐降以卜吉凶。如受之。虧德沮善。今單于自疏。或使者詐偽反間。欲因以生隙。受之適合其契。使得歸曲而責直。此誠邊塞安危之源。師旅動靜之首。不可不詳。不如勿受。上從之。問其降狀。曰。我病狂妄言耳。遣歸。復位如故。又不肯令見漢使。 《淮南子·繆稱訓》: 未知利害也, 《漢書·匈奴傳下》: 未知利害,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未知利害。 《群書治要·道德》: 未知利害, 《意林·淮南子二十二卷》: 未知利害, 《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不如勿受。 《漢書·匈奴傳下》: 不如勿受,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不如勿受。 《漢書·五行志中之下》: 成帝河平元年二月庚子,泰山山桑谷有觏焚其巢。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二月庚子。泰山桑谷。有鳶焚其巢。 《太平御覽·鳶》: 成帝河平玄年,太山有鳶,焚其巢,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泰山桑谷。有鳶焚其巢。巢然墮地。 《太平御覽·鳶》: 太山有鳶,焚其巢,子墮地, 《漢書·五行志中之上》: 長安男子石良、劉音相與同居,有如人狀在其室中,擊之,為狗,走出。去後有數人被甲持兵弩至良家,良等格擊,或死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長安男子石良劉歆。相與同居。有物如人狀在室中。擊之。為狗而走。後有數人。被甲持弓弩至良家。良等格擊之。或死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 《藝文類聚·狗》: 長安男子石良劉晉,相與同居,有如人狀在其室,擊之為狗,去復至,數人被甲持兵弩來,格之或傷,盡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 《太平御覽·狗上》: 長安男子石良、劉晉相與同居,有如人狀在其室中,擊之為狗,走去。復至數人,被甲持弓至良家,擊之或傷,皆狗也。自二月至六月乃止。 《漢書·五行志下之下》: 河平元年四月己亥晦,日有食之,不盡如鉤,在東井六度。劉向對曰:「四月交於五月,月同孝惠,日同孝昭。東井,京師地,且既,其占恐害繼嗣。」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夏四月乙亥晦。日有蝕之。不盡如鉤。在東井六度。光祿大夫劉向曰。四月交於五月。同於孝惠。日同於孝昭。東井京師地。具說其占。恐害繼嗣。 《漢書·成帝紀》: 夏四月己亥晦,日有蝕之,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夏四月乙亥晦。日有蝕之。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二》: 夏四月乙亥朔。日有蝕之。 《春秋左傳·文公三年》: 夏,四月,乙亥,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夏四月乙亥晦。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二》: 夏四月乙亥朔。 《漢書·五行志下之下》: 東井,京師地,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東井京師地。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二》: 東井。京師地也。 《漢書·成帝紀》: 六月,罷典屬國并大鴻臚。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六月。罷典屬國官。并大鴻臚官。 《漢書·元帝紀》: 秋七月庚子,復太上皇寢廟園、 《漢書·成帝紀》: 秋九月,復太上皇寢廟園。 《前漢紀·孝元皇帝紀下》: 秋七月庚子。復太上皇寢廟園原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秋九月。復太上皇廟園。 《漢書·元帝紀》: 復太上皇寢廟園、 《漢書·成帝紀》: 復太上皇寢廟園。 《漢書·雋疏于薛平彭傳》: 下詔復太上皇寢廟園。 《漢書·雋疏于薛平彭傳》: 奏罷太上皇寢廟園, 《漢書·韋賢傳》: 河平元年復復太上皇寢廟園, 《前漢紀·孝元皇帝紀下》: 復太上皇寢廟園原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復太上皇廟園。 《漢書·刑法志》: 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有司無仲山父將明之材,不能因時廣宣主恩,建立明制,為一代之法,而徒鉤摭微細,毛舉數事,以塞詔而已。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大辟之屬有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所以夭絕無辜。豈不哀哉。其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其審核之。務惟古法。朕將盡心覽焉。時有司不能廣宣主恩。建立法度。徒學細微小事。以塞詔書而已。 《白虎通德論·五刑》: 大辟之屬二百,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大辟之屬有二百。 《漢書·刑法志》: 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 《太平御覽·律令上》: 今大辟罪千有餘條,律令煩多, 《漢書·刑法志》: 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其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 《太平御覽·律令上》: 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者,令較然易知。 《漢書·刑法志》: 惟刑之恤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惟刑之恤。 《尚書·舜典》: 惟刑之恤哉! 《群書治要·詳刑》: 猶惟刑之恤也。 《群書治要·體論》: 惟刑之恤, 《群書治要·傅子》: 惟刑之恤, 《太平御覽·敘刑上》: 惟刑之恤哉。 《太平御覽·敘刑下》: 猶惟刑之恤。 《太平御覽·敘刑下》: 惟刑之恤。 《漢書·刑法志》: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殺罪五百。所謂刑平國用中典者。 《漢書·刑法志》: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殺罪五百。 《周禮·秋官司寇》: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漢書·刑法志》: 二曰,刑平邦用中典; 《漢書·刑法志》: 所謂刑平邦用中典者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所謂刑平國用中典者。 《周禮·秋官司寇》: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群書治要·秋官》: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太平御覽·敘刑上》: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漢書·刑法志》: 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時作刑,以詰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至穆王命甫侯作五刑以誥四方。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凡五刑之屬三千。 《漢書·刑法志》: 穆王眊荒,命甫侯度時作刑,以詰四方。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至穆王命甫侯作五刑以誥四方。 《尚書·呂刑》: 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太平御覽·敘刑上》: 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太平御覽·造肉刑》: 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 《史記·周本紀》: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漢書·刑法志》: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凡五刑之屬三千。 《尚書·呂刑》: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白虎通德論·五刑》: 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屬二百, 《史記·周本紀》: 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漢書·刑法志》: 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漢書·刑法志》: 『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尚書·呂刑》: 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太平御覽·律令上》: 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 《孝經·五刑》: 五刑之屬三千, 《白虎通德論·五刑》: 五刑之屬三千, 《史記·周本紀》: 五刑之屬三千。 《鹽鐵論·刑德》: 五刑之屬三千, 《漢書·刑法志》: 五刑之屬三千, 《漢書·刑法志》: 五刑之屬三千,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凡五刑之屬三千。 《後漢書·郭陳列傳》: 五刑之屬三千。 《尚書·呂刑》: 五刑之屬三千。 《群書治要·孝經》: 五刑之屬三千, 《群書治要·鹽鐵論》: 五刑之屬三千, 《太平御覽·敘刑上》: 五刑之屬三千, 《太平御覽·律令上》: 五刑之屬三千, 《太平御覽·律令上》: 五刑之屬三千。 《太平御覽·罪》: 五刑之屬三千, 《漢書·刑法志》: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亨之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及至戰國。韓任申不害。秦用商鞅。起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 《群書治要·志》: 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押脅鑊亨之刑, 《群書治要·體論》: 逮至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 《新序·雜事三》: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 《諫逐客書》: 孝公用商鞅之法, 《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 《史記·李斯列傳》: 孝公用商鞅之法, 《漢書·刑法志》: 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 《漢書·食貨志上》: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 《漢書·五行志中之下》: 秦連相坐之法, 《漢書·賈鄒枚路傳》: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 《漢書·董仲舒傳》: 至秦則不然。師申商之法, 《前漢紀·孝武皇帝紀四》: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秦用商鞅。起連坐之法。 《群書治要·志》: 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 《群書治要·傳》: 至夫秦用商鞅之法, 《群書治要·體論》: 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 《太平御覽·關西道》: 孝公用商鞅, 《太平御覽·貧上》: 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 《太平御覽·貢賦下》: 秦用商鞅之法, 《太平御覽·賦斂》: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 《太平御覽·敘刑上》: 秦用商鞅之法, 《太平御覽·田》: 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 《太平御覽·田》: 秦用商鞅之法, 《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秦用商鞅。 《漢書·刑法志》: 秦用商鞅,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秦用商鞅。 《群書治要·志》: 秦用商鞅, 《群書治要·體論》: 秦用商鞅, 《鹽鐵論·非鞅》: 又作為相坐之法,造誹謗,增肉刑, 《漢書·刑法志》: 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起連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為鑿額抽脅鑊烹之刑。 《群書治要·志》: 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 《群書治要·體論》: 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 《漢書·刑法志》: 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至高祖初入秦。約法三章。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高祖平亂,約法三章。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高祖入關,雖尚約法,然殺人者死, 《群書治要·志》: 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 《群書治要·志》: 高祖平亂,約法三章, 《群書治要·體論》: 高祖約法三章, 《群書治要·傅子》: 漢初入秦,約法三章, 《藝文類聚·刑法》: 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 《太平御覽·喜》: 高祖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 《太平御覽·律令上》: 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煞人者死, 《漢書·刑法志》: 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約法三章。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 《說苑·談叢》: 吞舟之魚, 《莊子·庚桑楚》: 吞舟之魚, 《列子·楊朱》: 吞舟之魚, 《淮南子·主術訓》: 吞舟之魚, 《淮南子·繆稱訓》: 無吞舟之魚。 《呂氏春秋·慎勢》: 吞舟之魚, 《史記·酷吏列傳》: 網漏於吞舟之魚, 《鹽鐵論·論菑》: 網漏吞舟之魚, 《漢書·刑法志》: 網漏吞舟之魚, 《漢書·酷吏傳》: 號為罔漏吞舟之魚。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號為寬略。網漏吞舟之魚。 《後漢書·張王种陳列傳》: 網漏吞舟之魚, 《世說新語·規箴》: 寧使網漏吞舟, 《抱朴子·博喻》: 吞舟之魚, 《金樓子·立言下》: 求吞舟之魚, 《群書治要·酷吏傳》: 網漏於吞舟之魚, 《群書治要·傳》: 網漏吞舟, 《群書治要·用奇》: 然後罔漏吞舟之魚, 《群書治要·傅子》: 雖網漏吞舟, 《太平御覽·梳篦》: 漏吞舟之魚; 《太平御覽·魚上》: 吞舟之魚, 《太平御覽·蟻》: 吞舟之魚, 《太平御覽·蟻》: 吞舟之魚, 《漢書·刑法志》: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高后元年。除三族罪。 《太平御覽·三族刑》: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煞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授此誅。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 《漢書·刑法志》: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然時尚有夷三族之令。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 《後漢書·崔駰列傳》: 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斬趾、 《太平御覽·梟首》: 三族:令先黥劓,斬左右趾, 《太平御覽·三族刑》: 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 《漢書·刑法志》: 「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當三族者。先黥劓左右指。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罵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 《後漢書·崔駰列傳》: 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斬趾、斷舌、梟首,故謂之具五刑。 《太平御覽·梟首》: 三族:令先黥劓,斬左右趾,梟首菹其骨,謂之具五刑。 《太平御覽·三族刑》: 「當三族者,先黥劓,斬左右趾,笞煞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 《漢書·刑法志》: 又先斷舌。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又先斷其舌。 《後漢書·董卓列傳》: 先斷其舌, 《太平御覽·三族刑》: 又先斷舌。 《漢書·張耳陳餘傳》: 高后元年, 《漢書·張周趙任申屠傳》: 高后元年,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高后元年。 《太平御覽·貢舉上》: 高后元年, 《漢書·景帝紀》: 至于孝文, 《漢書·郊祀志下》: 至於孝文, 《前漢紀·孝景皇帝紀》: 至於孝文。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至於孝文。 《太平御覽·孝景皇帝》: 至于孝文, 《漢書·刑法志》: 斬右止者又當死。斬左止者笞五百,當劓者笞三百,率多死。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而斬右趾者棄市。斬左足者。笞五百。劓罪笞三百。率不勝笞。多死。 《漢書·刑法志》: 酷吏擊斷,姦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酷吏擊斷。姦宄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有姦猾巧法。轉相比況。死罪決事。比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機閣。典掌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班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即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 《漢書·刑法志》: 酷吏擊斷,姦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酷吏擊斷。姦宄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 《群書治要·體論》: 酷吏擊斷,奸宄不勝,於是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 《太平御覽·敘刑上》: 民被酷吏,擊奸斷宄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 《漢書·景帝紀》: 而姦軌不勝。 《漢書·刑法志》: 姦軌不勝。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 姦軌不勝, 《漢書·敘傳下》: 姦軌不勝, 《前漢紀·孝元皇帝紀上》: 姦宄不勝。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姦宄不勝。 《後漢書·宣張二王杜郭吳承鄭趙列傳》: 故姦軌不勝。 《群書治要·傳》: 奸軌不勝, 《群書治要·志》: 故奸軌不勝, 《群書治要·體論》: 奸宄不勝, 《藝文類聚·漢景帝》: 而姦宄不勝, 《太平御覽·孝景皇帝》: 而奸宄不勝。 《漢書·刑法志》: 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能遍睹。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文書盈於機閣。典掌不能遍睹。 《群書治要·體論》: 文書盈於机格,典者不能遍睹, 《漢書·刑法志》: 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姦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即傅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 《後漢書·桓譚馮衍列傳上》: 姦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 《群書治要·志》: 奸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 《太平御覽·律令上》: 奸吏得因緣為市,欲活則出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 《漢書·刑法志》: 姦吏因緣為市,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姦吏因緣為市。 《後漢書·桓譚馮衍列傳上》: 姦吏得因緣為市, 《群書治要·志》: 奸吏得因緣為市, 《群書治要·體論》: 奸吏因緣為市, 《太平御覽·律令上》: 奸吏得因緣為市, 《漢書·刑法志》: 至元帝初立,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元帝初立。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今法律煩多。自典者不能分明。而欲以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之中哉。 《漢書·刑法志》: 乃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下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今法律煩多。自典者不能分明。而欲以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之中哉。 《太平御覽·律令上》: 下詔曰:「法令者,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煩多,典文者不能分明,是欲罪元元之不逮,豈中刑之意哉? 《荀子·正論》: 是不然。以為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古有象刑無肉刑。是不然矣。以為古之人莫觸其罪邪。豈獨無肉刑者。亦不用象刑矣。若有重罪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群書治要·志》: 有象刑,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邪,豈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太平御覽·象刑》: 是不然矣。以為治古則人莫觸罪矣,非獨無肉刑哉?亦不待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是煞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民無所畏,亂莫大焉。 《荀子·正論》: 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論》: 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 《荀子·正論》: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孔叢子·公孫龍》: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公孫龍子·跡府》: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去私》: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呂氏春秋·正名》: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漢書·刑法志》: 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漢書·刑法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漢書·薛宣朱博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前漢紀·高祖皇帝紀二》: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是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後漢書·劉玄劉盆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 《後漢書·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 殺人不死,傷人不論。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 《群書治要·志》: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藝文類聚·刑法》: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公平》: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太平御覽·象刑》: 是煞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 《荀子·正論》: 罪至重而刑至輕, 《韓非子·飭令》: 罪重而刑輕, 《商君書·靳令》: 罪重刑輕, 《漢書·刑法志》: 罪至重而刑至輕,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罪至重而刑輕。 《群書治要·志》: 罪至重而刑至輕, 《太平御覽·象刑》: 罪至重而刑至輕, 《荀子·君道》: 亂莫大焉。 《荀子·正論》: 亂莫大焉。 《荀子·正論》: 亂莫大焉。 《莊子·天運》: 亂莫大焉。 《淮南子·人閒訓》: 亂莫大焉。 《呂氏春秋·聽言》: 亂莫大焉。 《呂氏春秋·審分》: 亂莫大焉。 《呂氏春秋·壹行》: 亂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亂莫大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亂莫大焉。 《群書治要·志》: 亂莫大焉。 《群書治要·孫卿子》: 亂莫大焉。 《群書治要·呂氏春秋》: 亂莫大焉。 《群書治要·呂氏春秋》: 亂莫大焉。 《藝文類聚·目》: 亂莫大焉。 《太平御覽·目》: 亂莫大焉。 《太平御覽·象刑》: 亂莫大焉。 《太平廣記·老子》: 亂莫大焉。 《荀子·正論》: 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矣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若德不副位,能不稱官,賞不酬功,刑不應罪,不祥莫大焉。 《群書治要·志》: 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刑不當罪,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賞不當功,罰不當罪, 《文子·上仁》: 賞不當功,誅不應罪, 《淮南子·主術訓》: 賞不當功,誅不應罪, 《漢書·刑法志》: 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賞不酬功,刑不應罪, 《群書治要·志》: 賞不當功,刑不當罪, 《群書治要·上行》: 賞不當功,誅不應罪, 《孟子·離婁上》: 離則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不祥莫大焉。 《荀子·正論》: 不祥莫大焉。 《韓詩外傳·卷六》: 不祥莫大焉。 《呂氏春秋·謹聽》: 不祥莫大焉。 《呂氏春秋·淫辭》: 不祥莫大焉。 《呂氏春秋·召類》: 不祥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不祥莫大矣焉。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不祥莫大焉。 《後漢書·楊李翟應霍爰徐列傳》: 不祥莫大焉。 《群書治要·志》: 不祥莫大焉。 《太平御覽·鑒戒下》: 不祥莫大焉。 《漢書·刑法志》: 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所謂象刑。惟明言象天道而作刑。 《群書治要·志》: 書所謂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 《漢書·刑法志》: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漢書·刑法志》: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姦臧,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今之除肉刑者。本欲以全人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其本意矣。故死者甚眾。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盜。忿怒傷人。吏為姦賊。若此之惡。髡鉗之罰。又不足懲也。故刑者甚眾。民既不畏。又曾不恥。刑輕之所生也。 《群書治要·志》: 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髠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至乎穿窬之盗,忿怒傷人,男女淫佚,吏為奸臧,若此之惡,髠鉗之罰,又不足以懲也。故刑者歲十萬數,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輕之所生也。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失其本意矣。 《太平御覽·郊丘》: 失其本意矣。 《漢書·刑法志》: 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輕。民易犯之。 《漢書·刑法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罔密而姦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篹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盜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治。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民愈慢。由刑不正之故。宜原其本。刪定律令。正其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盜吏受財枉法者。皆從古刑。詆欺文致細微之法。悉蠲除之。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民命全矣。 《群書治要·志》: 故俗之能吏,公以殺盗為威,專殺者勝任,奉法者不治,亂名傷制,不可勝條,是以網密而奸不塞,刑繁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勝殘,誠以禮樂闕而刑不正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删定律令,撰二百章以應大辟,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盗,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 《白虎通德論·文質》: 不可勝條, 《漢書·刑法志》: 不可勝條。 《前漢紀·孝成皇帝紀一》: 不可勝條。 《群書治要·志》: 不可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