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予丞鮑鄴等上作樂事,下防。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天子食飲,必順於四時五味,而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今官雅樂獨有黃鍾,而食舉樂但有太簇,皆不應月律,恐傷氣類。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公卿朝會,得聞月律,乃能感天,和氣宜應。詔下太常評焉。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奏寢。今明詔復下,臣防以為可須上天之明時,因歲首之嘉月,發太簇之律,奏雅頌之音,以迎和氣。」時以作樂器費多,遂獨行十月迎氣樂也。
每公卿朝會
奏雅頌之音
以迎和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