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辰,诏曰:“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徒雇山归家。”
有罪先请
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