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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后汉书 -> 列传 -> 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 34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众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时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诏下公卿,议者以为不便。恺独议曰:“诏书所以为制服之科者,盖崇化厉俗,以弘孝道也。今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师,职在辩章百姓,宣美风俗,尤宜尊重典礼,以身先之。而议者不寻其端,至于牧守则云不宜,是犹浊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景直,不可得也。”太后从之。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 下公卿议,皆言不便。 《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上》: 下公卿议,皆言不便。 《汉书·萧望之传》: 诏下公卿议,望之复以为“不可。 《汉书·西域传下》: 事下公卿,望之复以为 《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诏下公卿,议者以为不便。 《史记·荆燕世家》: 诏下公卿, 《后汉书·宣张二王杜郭吴承郑赵列传》: 诏下公卿。 《后汉书·张曹郑列传》: 诏下公卿, 《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诏下公卿, 《后汉书·左周黄列传》: 诏下公卿。 《群书治要·志》: 诏下公卿。 《汉书·王莽传中》: 宣美风俗, 《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宣美风俗, 《后汉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以身先之。 《艺文类聚·刑法》: 以身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