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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后汉书 -> 列传 -> 第五锺离宋寒列传 -> 46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种匿于闾、甄氏数年,徐州从事臧旻上书讼之曰:“臣闻士有忍死之辱,必有就事之计,故季布屈节于朱家,管仲错行于召忽。此二臣以可死而不死者,非爱身于须臾,贪命于苟活,隐其智力,顾其权略,庶幸逢时有所为耳。卒遭高帝之成业,齐桓之兴伯,遗其亡逃之行,赦其射钩之雠,拔于囚虏之中,信其佐国之谋,勋效传于百世,君臣载于篇籍。假令二主纪过于纤介,则此二臣同死于犬马,沈名于沟壑,当何由得申其补过之功,建其奇奥之术乎?伏见故兖州刺史第五种,杰然自建,在乡曲无苞苴之嫌,步朝堂无择言之阙,天性疾恶,公方不曲,故论者说清高以种为上,序直士以种为首。春秋之义,选人所长,弃其所短,录其小善,除其大过。种所坐以盗贼公负,筋力未就,罪至徵徙,非有大恶。昔虞舜事亲,大杖则走。故种逃亡,苟全性命,冀有朱家之路,以显季布之会。愿陛下无遗须臾之恩,令种有持忠入地之恨。”会赦出,卒于家。
《孔丛子·居卫》: 弃其所短, 《后汉书·第五锺离宋寒列传》: 弃其所短, 《太平御览·赋敛》: 弃其所短。 《后汉书·隗嚣公孙述列传》: 昔虞舜事父,大杖则走, 《后汉书·第五锺离宋寒列传》: 昔虞舜事亲,大杖则走。 《后汉书·崔駰列传》: 孝乎?”钧曰:“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艺文类聚·瓜》: 舜之事瞽叟,得小捶则受,大杖则走, 《太平御览·后魏太宗明元皇帝》: 孝子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避之。 《太平御览·太子三》: 孝子事父,小杖则受,大杖避之。 《太平御览·司徒下》: 舜之事父,少杖则受,大杖而走, 《太平御览·子》: 舜之事父也,小杖受,大杖走。 《太平御览·讲说》: 舜之事父也,使之常在侧,欲杀乃不可得,小棰则受,大杖则走。 《太平御览·杖》: 舜之事父,小杖则授,大杖则走。 《太平御览·瓜》: 舜之事瞽瞍,小捶则受,大捶则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