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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書 -> 後漢書 -> 列傳 -> 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 -> 42 - 相似段落[詳細說明]
肉刑之廢,輕重無品,下死則得髡鉗,下髡鉗則得鞭笞。死者不可復生,而髡者無傷於人。髡笞不足以懲中罪,安得不至於死哉!夫雞狗之攘竊,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賂遺,謬誤之傷害,皆非值於死者也。殺之則甚重,髡之則甚輕。不制中刑以稱其罪,則法令安得不參差,殺生安得不過謬乎?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則假臧貨以成罪,託疾病以諱殺。科條無所準,名實不相應,恐非帝王之通法,聖人之良制也。或曰:過刑惡人,可也;過刑善人,豈可復哉?曰:若前政以來,未曾枉害善人者,則有罪不死也,是為忍於殺人也,而不忍於刑人也。今令五刑有品,輕重有數,科條有序,名實有正,非殺人逆亂鳥獸之行甚重者,皆勿殺。嗣周氏之祕典,續呂侯之祥刑,此又宜復之善者也。
《孫子兵法·火攻》: 死者不可以復生。 《史記·孝文本紀》: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史記·太史公自序》: 死者不可復生, 《戰國策·虞卿請趙王》: 而死者不可復生也, 《列女傳·齊太倉女》: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春秋公羊傳·襄公三十年》: 死者不可復生, 《漢書·景帝紀》: 死者不可復生。 《漢書·刑法志》: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漢書·賈鄒枚路傳》: 死者不可復生, 《漢書·司馬遷傳》: 死者不可復生, 《前漢紀·孝文皇帝紀下》: 妾聞夫死者不可復生。 《前漢紀·孝景皇帝紀》: 死者不可復生。 《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 死者不可復生, 《群書治要·志》: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群書治要·孫子兵法》: 死者不可復生也。 《群書治要·論兵》: 一死不可復生也。 《太平御覽·將帥上》: 死者不可復生。 《太平御覽·挑戰》: 死者不可以復生。 《太平御覽·敘人》: 死者不可復生, 《太平御覽·孝女》: 妾傷死者不可復生, 《太平御覽·除肉刑》: 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 《太平御覽·栲掠》: 死者不可復生, 《太平御覽·養生》: 一死不可復生, 《管子·心術下》: 刑之不足以為惡。 《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 今患刑輕之不足以懲惡, 《春秋繁露·郊事對》: 名實不相應, 《漢書·郊祀志下》: 名實不相應。 《漢書·循吏傳》: 有名實不相應, 《前漢紀·孝宣皇帝紀一》: 有名實不相應者。 《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 名實不相應, 《管子·輕重甲》: 輕重有數乎? 《後漢書·王充王符仲長統列傳》: 輕重有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