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墨綬長吏,職典理人,皆當以惠利為績,日月為勞。褒責之科,所宜分明。而今在任無復能省,及其還者,多召拜議郎、郎中。若器用優美,不宜處之冗散。如有釁故,自當極其刑誅。豈有伏罪懼考,反求遷轉,更相放效,臧否無章?先帝舊典,未嘗有此。可皆斷絕,以覈真偽。
先帝舊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