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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 -> 后汉书 -> 列传 -> 袁绍刘表列传上 -> 26 - 相似段落[详细说明]
绍既并四州之地,众数十万,而骄心转盛,贡御稀简。主簿耿包密白绍曰:“赤德衰尽,袁为黄胤,宜顺天意,以从民心。”绍以包白事示军府僚属,议者以包妖妄宜诛。绍知众情未同,不得已乃杀包以弭其迹。于是简精兵十万,骑万匹,欲出攻许,以审配、逢纪统军事,田丰、荀谌及南阳许攸为谋主,颜良、文丑为将帅。沮授进说曰:“近讨公孙,师出历年,百姓疲敝,仓库无积,赋役方殷,此国之深忧也。宜先遣使献捷天子,务农逸人。若不得通,乃表曹操隔我王路,然后进屯黎阳,渐营河南,益作舟船,缮修器械,分遣精骑,抄其边鄙,令彼不得安,我取其逸。如此可坐定也。”郭图、审配曰:“兵书之法,十围五攻,敌则能战。今以明公之神武,连河朔之强众,以伐曹操,兵埶譬若覆手。今不时取,后难图也。”授曰:“盖救乱诛暴,谓之义兵;恃众凭强,谓之骄兵。义者无敌,骄者先灭。曹操奉迎天子,建宫许都。今举师南向,于义则违。且庙胜之策,不在强弱。曹操法令既行,士卒精练,非公孙瓒坐受围者也。今弃万安之术,而兴无名之师,窃为公惧之。”图等曰:“武王伐纣,不为不义;况兵加曹操,而云无名!且公师徒精勇,将士思奋,而不及时早定大业,所谓‘天与不取,反受其咎’。此越之所以霸,吴之所以灭也。监军之计,在于将军,而非见时知几之变也。”绍纳图言。图等因是谮沮授曰:“授监统内外,威震三军,若其浸盛,何以制之!夫臣与主同者亡,此黄石之所忌也。且御众于外,不宜知内。”绍乃分授所统为三都督,使授及郭图、淳于琼各典一军,未及行。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绍既并四州之地,众数十万, 《三国志·武帝纪》: 是时袁绍旣并公孙瓒,兼四州之地,衆十馀万, 《太平御览·魏太祖武皇帝》: 袁绍既并公孙瓒,兼四州之地,众十馀万。 《太平御览·胆》: 袁绍既并公孙瓒,兼四州地,众十馀万,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于是简精兵十万,骑万匹,欲出攻许, 《三国志·袁绍传》: 简精卒十万,骑万匹,将攻许。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以审配、逢纪统军事,田丰、荀谌及南阳许攸为谋主,颜良、文丑为将帅。 《三国志·袁绍传》: 以审配、逢纪统军事,田丰、荀谌、许攸为谋主,颜良、文丑为将率,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此国之深忧也。 《群书治要·传》: 此有国者之深忧也。 《孙子兵法·谋攻》: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 《史记·淮阴侯列传》: 吾闻兵法十则围之,倍则战。 《汉书·韩彭英卢吴传》: 吾闻兵法‘什则围之,倍则战。’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兵书之法,十围五攻,敌则能战。 《太平御览·叙兵上》: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 《太平御览·辎重》: 吾闻兵法:十则围之,倍则战。 《孙子兵法·谋攻》: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兵书之法,十围五攻, 《太平御览·攻围下》: 兵法十围五攻, 《汉书·魏相丙吉传》: 救乱诛暴,谓之义兵,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臣闻救乱诛暴。谓之义兵。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盖救乱诛暴,谓之义兵; 《群书治要·传》: 臣闻救乱诛暴,谓之义兵, 《太平御览·叙兵上》: 救乱诛暴谓之义兵; 《汉书·魏相丙吉传》: 谓之骄兵,兵骄者灭: 《前汉纪·孝宣皇帝纪二》: 谓之骄兵。兵骄者灭。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谓之骄兵。义者无敌,骄者先灭。 《群书治要·传》: 谓之骄兵,兵骄者灭,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士卒精练, 《太平御览·甲下》: 是时士卒精练,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将士思奋, 《三国志·辛毗传》: 将士思奋, 《说苑·谈丛》: 天与不取,反受其咎; 《史记·越王句践世家》: 且夫天与弗取,反受其咎。 《史记·张耳陈馀列传》: 臣闻‘天与不取,反受其咎’。 《史记·淮阴侯列传》: 盖闻天与弗取,反受其咎; 《吴越春秋·勾践二十一年》: 天与不取,还受其咎。 《汉书·张耳陈馀传》: 天予不取,反受其咎。 《汉书·萧何曹参传》: ‘天予不取,反受其咎’。 《汉书·蒯伍江息夫传》: 天与弗取,反受其咎;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天与不取,反受其咎’。 《群书治要·传》: 盖闻天与弗取,反受其咎, 《意林·太公金匮二卷》: 且天与不取,反受其咎; 《太平御览·谏诤二》: 天与不取,反受其咎。 《太平御览·印》: 天予不取,返授不祥。 《太平御览·占星》: 若灭与不取,反授其咎。 《太平广记·唐高祖》: 天与不取,必受其咎。 《说苑·谈丛》: 反受其咎; 《史记·越王句践世家》: 反受其咎。 《史记·张耳陈馀列传》: 反受其咎’。 《史记·淮阴侯列传》: 反受其咎; 《史记·吴王濞列传》: 反受其咎”, 《越绝书·德序外传记》: 反受其咎。 《汉书·张耳陈馀传》: 反受其咎。 《汉书·萧何曹参传》: 反受其咎’。 《汉书·蒯伍江息夫传》: 反受其咎; 《后汉书·袁绍刘表列传上》: 反受其咎’。 《群书治要·传》: 反受其咎, 《意林·太公金匮二卷》: 反受其咎; 《太平御览·谏诤二》: 反受其咎。 《太平御览·占星》: 反授其咎。 《太平广记·骊山姥》: 反受其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