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房辞归,翁与一竹杖,曰:“骑此任所之,则自至矣。既至,可以杖投葛陂中也。”又为作一符,曰:“以此主地上鬼神。”长房乘杖,须臾来归,自谓去家适经旬日,而已十馀年矣。即以杖投陂,顾视则龙也。家人谓其久死,不信之。长房曰:“往日所葬,但竹杖耳。”乃发冢剖棺,杖犹存焉。遂能医疗众病,鞭笞百鬼,及驱使社公。或在它坐,独自恚怒,人问其故,曰:“吾责鬼魅之犯法者耳。”
可以杖投葛陂中也
不信之,长房曰往日所葬
人问其故,曰吾责鬼魅之犯法者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