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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es -> Hou Han Shu -> 志 -> 百官一 -> 9 - Parallel passages[More information]
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视濯,大丧则掌奉安梓宫。凡国有大疑大事,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徒,建武二十七年,去“大”。
《后汉书·百官一》: 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视濯, 《艺文类聚·司徒》: 司徒公一人,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谨俭,养生送死,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尝省牲视濯。 《太平御览·司徒上》: 司徒公一人,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奉其殿最而行赏;凡郊祀之事,掌牲视濯。 《后汉书·百官一》: 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后汉书·百官一》: 则议其利,建其功。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艺文类聚·司徒》: 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太平御览·司徒上》: 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奉其殿最而行赏;凡郊祀之事, 《太平御览·司空》: 则议其利,建其功。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后汉书·百官一》: 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亚献;大丧则告谥南郊。凡国有大造大疑,则与司徒、司空通而论之。国有过事,则与二公通谏争之。世祖即位,为大司马。建武二十七年, 《后汉书·百官一》: 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视濯,大丧则掌奉安梓宫。凡国有大疑大事,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徒,建武二十七年, 《后汉书·百官一》: 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大丧则掌将校复土。凡国有大造大疑,谏争,与太尉同。世祖即位,为大司空,建武二十七年, 《后汉书·百官一》: 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后汉书·百官一》: 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后汉书·百官一》: 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艺文类聚·太尉》: 掌四方兵事功勤,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艺文类聚·司徒》: 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凡郊祀之事, 《太平御览·太尉》: 掌方岳事物、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太平御览·司徒上》: 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奉其殿最而行赏;凡郊祀之事, 《太平御览·司空》: 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后汉书·百官一》: 凡郊祀之事,掌亚献; 《后汉书·百官一》: 凡郊祀之事,掌省牲视濯, 《后汉书·百官一》: 凡郊祀之事,掌扫除乐器, 《后汉书·百官二》: 郊祀之事,掌三献。 《艺文类聚·太尉》: 凡郊祀之事,掌亚献。 《艺文类聚·司徒》: 凡郊祀之事,尝省牲视濯。 《太平御览·司徒上》: 凡郊祀之事,掌牲视濯。 《后汉书·百官一》: 世祖即位,为大司马。 《后汉书·百官一》: 世祖即位,为大司徒, 《后汉书·百官一》: 世祖即位,为大司空, 《太平御览·太尉》: 世祖即位为大司马。 《太平御览·大司马》: 世祖即位,拜汉为大司马。 《后汉书·百官一》: 为大司徒, 《太平御览·司徒上》: 为大司徒。 《太平御览·师》: 为大司徒。 《太平御览·赃货》: 为大司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