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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 -> 四书章句集注 -> 论语集注 -> 宪问第十四 -> 22.1 - 更多讯息
陈成子弑简公。成子,齐大夫,名恒。简公,齐君,名壬。事在春秋哀公十四年。孔子沐浴而朝,告于哀公曰:“陈恒弑其君,请讨之。”朝,音潮。是时孔子致仕居鲁,沐浴齐戒以告君,重其事而不敢忽也。臣弑其君,人伦之大变,天理所不容,人人得而诛之,况邻国乎?故夫子虽已告老,而犹请哀公讨之。公曰:“告夫三子!”夫,音扶,下“告夫”同。三子,三家也。时政在三家,哀公不得自专,故使孔子告之。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君曰‘告夫三子’者。”孔子出而自言如此。意谓弑君之贼,法所必讨。大夫谋国,义所当告。君乃不能自命三子,而使我告之邪?之三子告,不可。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以君命往告,而三子鲁之强臣,素有无君之心,实与陈氏声势相倚,故沮其谋。而夫子复以此应之,其所以警之者深矣。程子曰:“左氏记孔子之言曰:‘陈恒弑其君,民之不予者半。以鲁之众,加齐之半,可克也。’此非孔子之言。诚若此言,是以力不以义也。若孔子之志,必将正名其罪,上告天子,下告方伯,而率与国以讨之。至于所以胜齐者,孔子之馀事也,岂计鲁人之众寡哉?当是时,天下之乱极矣,因是足以正之,周室其复兴乎?鲁之君臣,终不从之,可胜惜哉!”胡氏曰“春秋之法,弑君之贼,人得而讨之。仲尼此举,先发后闻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