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葬服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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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葬服議: |
周制,喪服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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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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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 |
| 改葬服議: |
晉袁準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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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玄云三月者,以親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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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為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期,此非常之通服也。」 |
| 改葬服議: |
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服齊縗。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縗,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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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汪與江惇書曰:「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踊,何以緦服臨至親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縗,一門反服。從行者待柩至,以縗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弟二月晦除,此皆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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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違順。鄭玄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縗三月之例,而緦無異條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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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今若極重制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禮有疑。」于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縗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 |
| 改葬服議: |
范宣曰:「斬縗,既葬則布同於齊縗,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麻,禮之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服三月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乎。禮云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時畢,則猶禮云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除。」 |
| 改葬服議: |
元帝建武初,以溫嶠為散騎侍郎,嶠以母亡值寇,不臨殯葬,欲營改葬,固讓不拜。詔曰:「溫嶠不拜,以未得改卜葬送,朝議又頗有異同。古人之制三年,非情之所盡,存亡有斷,不以死傷生耳。腰絰而服金革之役者,豈營官邪?隨王事之緩急也。今桀逆未梟,平陽道斷,奉迎諸軍猶未得徑進,嶠特一身,於何濟其私艱,而以理閡自疑,不服王命邪!其令三司八座詳議。」於是太宰、西陽王羕等議:「昔伍員挾弓去楚,為吳行人以謀楚,志在報讎,不苟滅身也。溫嶠遭難,昔在河朔,日尋干戈,志刷讎惡,萬里投身,歸赴朝廷,將欲因時竭力,憑賴王威,以展其情,此乃嶠之志也。」有司奏:「按去建武元年辛未詔書,依禮久喪未葬,唯喪主不除。以他故未葬,人子之情,不可居殯而除,故期於畢葬,無遠近之斷也。若亡遇賊難,喪靈無處,求索理絕,固應三年而除,不得固從未葬之例也。按辛未之制,已有成斷,皆不得復遂私情,不服王命,以虧法憲。參議可如前詔嶠受拜,重告中丞司徒,諸如嶠比者,依東關故事、辛未令書之制。」嶠不得已,乃拜。 |
| 改葬服議: |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復生有節。若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玄說,卒緦之限,三月而除。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故也。」 |
| 改葬服議: |
後魏明帝神龜元年,侍中、國子祭酒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子、群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按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竊謂鄭玄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服緦,既葬為除。』實以為允。」詔可。 |
| 父母墓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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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墓毀... : |
東晉大興二年,司徒荀組表言:「王路漸通,士人得視拨墓,多聞凶問,朝野所行不同,或有制重斬杖者,復有制齊縗三月、緦麻三月者,直素服盡哀者。人生不同,性有厚薄,是以聖人制禮居中,使賢者俯就,不肖者企及。臣謂墓毀之制,改葬緦麻,當包之矣。鄭康成、王子雍皆云棺毀見屍,痛之極也。今遇賊見毀,理無輕重也。以禮無明文,行者致異。臣以為宜使明禮大臣議為正制。」詔:「司徒表,禮雖無墳墓毀廢正文,然依附名例,不為無準。吾謂改葬緦,通制也。已修復,不臨尸柩,素服可也。而士大夫率意輕重不同,其下太常議定。」國子祭酒杜夷議:「墓既脩復而後聞問,宜依春秋新宮之災,哭而不服。」博士江淵議:「凡所以改葬者,必由丘墓崩壞露殯,其痛一也。愚以為發墓依改葬,服緦三月。漢時有盜高廟寶器者,達理之士以為其罪輕於長陵之土。雖同至於敬,事實有異。愚以為墓毀更復不應比廟災而不行服也。」侍中黃門侍郎江啟表:「按鄭玄云:『親見尸柩,不可無服。』如鄭義以見而服,不見不服也。司徒臨潁前表改葬之緦,不以吉臨凶。今聽其墳墓毀發,依改葬服緦麻,不得奔赴。及已修復者,唯心喪縞素,深衣白幘,哭臨三月。」 |
| 父母墓毀... : |
孔仰墓毀論曰:「按禮,聖人制殯葬之意,蓋以死者不可復存,而孝子不忍棄其親,故為棺槨葬埋。推其本心,固在棄之,棄之中為禮節以順孝子情耳。原聖人之意,蓋以無知處之形骸,故以幽閉長久為安;以有知為神靈,故以清陽博廟尊嚴為顯。尊嚴故可修,潛隱故不犯,比之丘陵,同之自然而不敢修。若遇寇發露,可以補復其外,而不可改內。哭泣之日,以事訖為節。故廟災有三日哭之之文,墓毀無制哭之日。篤推大理,恐不加異於廟災也。苟以無知處之,則雖加開發,不能益死者之苦,但人情不忍見聞。見聞之日有哭泣,一日、五日或十日,過者不足褒,不及不足貶,故聖人不為之禮。」 |
| 父母墓毀... : |
永和十二年,修復峻平四陵。大使開陵表,至尊及百官皆服緦。尚書符問:皇太后應何服。博士曹耽、胡訥議:「為人後者為之子,元帝繼武帝,於康帝為曾祖。禮,為曾祖後斬縗三年,小記與諸侯為兄弟者斬縗,則無齊。皇太后宜正服斬縗,改葬當緦。鄭注止於臣、子、妻,王氏通謂三年者。王氏近情,則宜緦。」領國子博士荀訥議:「如鄭玄注,則皇太后不應有服緦。謂今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宜有變禮,不得準之常制。」太常王彪之上言:「二學博士荀訥、曹耽等議如右,臣雖與之同議,議各有辭。太后臨朝稱制,體同皇極,則亦宜服緦,議有二君之嫌。」尚書范汪亦同彪之,云「太后臨朝,君禮有何不盡,而君何疑於服?」遂上皇太后緦服。 |
| 父母墓毀... : |
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見在遠,直聞墓發,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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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聖人以禮斷之,故改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親屍柩毀露,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縱已修復,亦應臨赴。苟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依三月而除。豈可以不及葬事便宴然不服乎!」 |
| 父母墓毀... : |
梁天監元年,齊臨川獻王所生妾謝墓被發,不至埏門。蕭子晉傳重,咨禮官何佟之。議以為:「改葬服緦,見柩不可無服故也。此止侵土墳,不及於槨,可依新宮火處,三日哭假而已。」帝以為得禮也。 |